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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如何界定?
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4號——無形資產》第十七條規定:對于使用年限有限的無形資產,政府會計主體應當按照以下原則確定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
(一)法律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作為攤銷年限;
(二)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關合同或單位申請書中的受益年限作為攤銷年限;
(三)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相關合同或單位申請書也沒有規定受益年限的,應當根據無形資產為政府會計主體帶來服務潛力或經濟利益的實際情況,預計其使用年限;
(四)非大批量購入、單價小于 1000 元的無形資產,可以于購買的當期將其成本一次性全部轉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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