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水域治安管理辦法》解讀
為推進我省水域治安管理工作高質量發展,進一步維護水域治安管理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解決我省水域治安管理體制機制不完善、執法依據及保障能力不足等問題,省政府于2024年3月27日頒布了《廣東省水域治安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11號,以下簡稱《辦法》)。根據《廣東省政府系統政策解讀工作細則(試行)》(粵辦函〔2018〕360號)要求,為指導和幫助相關單位及公眾更好地理解和執行《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出臺《辦法》的背景
2018年公安體制改革后,省、市公安機關承接了原公安邊防、交通港航公安機關負責的水域、港口治安管理職能,水域治安管理的主體、職責權限、工作方式等都發生了變化。2010年,我省廢止《廣東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辦法》后,未再出臺相關法規或規章,廣東成為全國11個沿海省市中唯一既沒有水域治安地方性法規也沒有地方性規章的省份,迫切需要填補水域治安管理領域的立法空白,為水域治安管理提供支撐。
二、出臺《辦法》的主要依據
(一)法律、法規、規章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05年通過,2012年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1995年通過,2012年修正);
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2015年通過,2018年修正);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警法》(2021年通過);
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通過,2021年修訂);
6.《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國務院令第421號);
7.《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5號);
8.《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國務院令第155號);
9.《沿海船舶邊防治安管理規定》(公安部令2000年第47號);
10.《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77號);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2號);
12.《漁業船舶船名規定》(農業農村部令2013年第5號);
13.《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2002年通過,2010年修正);
14.《廣東省平安建設條例》(2021年通過)。
(二)政策文件
1.《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2019年通過);
2.《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2020年通過);
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2021年印發);
4.《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規定〉》(2016年印發);
5.《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2015年印發);
6.《港澳流動漁民工作協調小組關于印發〈港澳流動漁船漁民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流漁協發〔2021〕1號)。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設總則、水域治安防范、船舶和人員治安管理、水域案事件的處置、法律責任、附則共6章24條,主要內容有:
(一)明確了適用范圍及管轄劃分。一是明確了適用范圍包括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海(島嶼)岸線以內水域及其沿岸范圍,沿海港岙口、碼頭、灘涂、臺輪停泊點等區域的治安管理工作,以及從事與水域相關生產、經營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二是設置指引條款明確:屬于海警管轄范圍的水域治安管理,以及軍事船舶、公務船舶和外國籍船舶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明確了政府及部門維護水域治安管理的職責。一是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職責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二是規定公安機關主管水域治安管理職責的同時,強調其他涉水部門的協助職能;三是明確了社會主體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法定責任或者舉報參與水域治安綜合治理的規定。
(三)明確了水域治安防范的具體要求。一是規定了水域治安檢查的開展、水域治安防范機制的建立及水上公安檢查站的設置要求;二是規定了水域企事業單位,水域游覽、游樂場所和沿岸公共空間等應當具備的治安安全條件和水路運輸經營者的治安管理義務;三是規定了公安機關查閱、復制或者調取水域企業事業單位視頻監控系統信息資料權限和程序要求。
(四)明確了船舶和人員治安管理。一是規定了公安機關在船舶和相關人員治安管理中的具體職責;二是規定了船舶治安責任主體應當落實的船舶信息要求,包括船舶按照有關規定標識船名、船籍港等信息,配備船載自動識別系統并保持設備處于正常工作狀態,如實報告船舶進出港信息;三是規定了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經營人,以及船長的治安防范責任及要求;四是設置指引條款規定了港澳流動漁船、港澳流動漁民及受雇內地漁工的治安管理工作。
(五)明確了水域案件事件的處置。一是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與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建立健全執法協作工作機制;二是規定了公安機關對船舶及隨船人員依法實施檢查、在發生嚴重危害水域治安秩序突發事件時實行現場管制的規定,以及相關部門的協同職責;三是規定了打撈違禁物品的處置規范;四是規定了妨害水域治安管理的10種禁止行為。
(六)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一是明確了違反水域治安管理法律責任的指引條款;二是規定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以及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在水域治安管理工作中的法律責任。
四、《辦法》的主要亮點
《辦法》是我省第一部省級水域治安管理地方性規章,是我省落實水域治安管理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體系的創新舉措,填補了我省該領域的立法空白。
(一)明確適用范圍,實行水陸一體管理。《辦法》充分考慮了公安機關與海警對海域治安的管轄、管理分工問題,明確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海(島嶼)岸線以內水域及其沿岸范圍,沿海港岙口、碼頭、灘涂、臺輪停泊點等區域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公安機關負責。同時,由于水域治安管理工作事關左右岸、上下游、干支流,將水域企事業單位納入適用范圍,實行水陸一體管理,避免水域企事業單位的治安管理游離在水域治安管理之外,造成管理上的真空。
(二)強化齊抓共管,保障水域治安責任落實。水域治安管理是一項重要而復雜的社會管理工作,涉及國家和本省眾多涉水行政管理部門。為此,《辦法》明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與相關涉水行政部門建立聯合執法、案件移送、線索移交、執法結果通報等執法協作機制,加強涉水管理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實現執法聯動,數據共享,共同打擊水域違法犯罪行為。
(三)堅持防范先行,多方位筑牢水域治安防控體系。面對日益活躍的水域生產經營活動,《辦法》要求水域企事業單位落實治安防范設施、建立制度規范、排查處理治安隱患等主體責任;對水域游覽游樂場所、沿岸公共空間、水路運輸經營者等特殊單位進行分類管理,明確相應的治安管理條件和治安管理要求,構建以政府、公安機關為主體,涉水其他行政執法單位為依托,社會面及水域企事業單位為基礎的水域一體化治安防控體系。
(四)聚焦信息化建設,加強船舶和人員治安管理。船舶和涉水從業人員的管理是水域治安管理工作的重點和難點。針對船舶和水域從業人員流動性大的特點,《辦法》在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基礎上,明確建設省級水域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加強船舶和人員信息化管理;明確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提升船舶和人員治安管控的綜合效能;明確要求船舶配備船載自動識別系統并保持正常工作狀態,如實報告船舶進出港信息等,強化船舶動態管控。
(五)規范水域治安監管職權,明確水域治安管理禁止行為。針對水域不同的案件事件特點,《辦法》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對船舶和人員依法實施檢查、實行水域現場管制的職權和要求,明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以及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在水域治安管理工作中的法律責任。同時,對船舶超速行駛、追逐競駛,妨害船舶正常航行、作業,故意圍堵、碰撞、擠別他人船舶,以及使用強光照射等方式干擾正在駕駛的人員等執法實踐中常見擾亂或妨害水域治安管理的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增強執法活動的可操作性和實際效果,確保水域治安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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