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汕尾市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的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一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所需。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用電需求逐年增大。特別是今年來,在經濟新常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大背景下,市委提出“奮戰三大行動、奮進靚麗明珠”的新定位新使命,圍繞招商引進和項目推進,我市正全力打造千億級能源產業基地,電網建設、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是基礎保障。創新發展,立法先行。制定該條例是推動汕尾能源產業發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現實需要,也是貫徹落實中央、省委和市委關于革命老區振興發展、促進補齊發展“短板”的迫切需要。
二是打造一流法治環境所需。地方立法要與改革決策相銜接,緊跟市委部署要求,乘勢前行,強化法治保障,助推全市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國家現有的電力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級地方性法規對能源基地建設、電力設施建設和保護、供用電秩序方面作了較為原則性的規定,我市電力事業發展的個性、特性問題缺乏更切合實際的有效規范。要解決電力設施建設、保護和供應使用中的問題和矛盾,進一步規范電力管理,需要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規細化上位法的有關規定,彌補我市電力立法的空白。
三是保障電力設施和供用電安全所需。目前,我市的電力事業面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例如,電力設施建設矛盾突出,電力設施遭受破壞嚴重,供用電管理不夠規范,竊電案件時有發生等等。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電網建設和安全運行。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精細立法,能夠進一步規范調整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的權利義務關系,切實滿足臺風頻顧的沿海地區電網的安全需要、滿足汕尾人民生產生活用電的民生需要、滿足把汕尾建設成為沿海經濟帶靚麗明珠的社會需要。
二、主要內容
《條例》分六章,共四十八條。第一章為總則性規定,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基本原則、政府及部門職責、電力企業職責、公眾參與制度、投訴舉報和獎勵保密制度、宣傳教育政策等;第二章為電力設施規劃與建設,主要包括電網專項規劃的編制和變更、規劃銜接、預留和變更電力設施用地要求、管廊建設、征地使用損害補償、新建架空電力線路跨越房屋要求、相鄰工程與電力設施相互妨礙處理、產權歸屬和管理責任劃分、妨礙施工規制、充電樁配套電網工程等;第三章為電力設施保護,主要包括保護聯防制度、保護電力設施措施、禁止危害電力設施行為、桿塔和拉線基礎保護、開挖和爆破等施工作業規制、同桿搭掛、線樹關系、電力設施妨礙排除、相鄰權人協助、廢舊電力器材收購等;第四章為供用電秩序維護,包括供用電秩序管理、用戶用電保障、供電服務、用戶自備電源、用電檢查、禁止竊電行為、中止供電的情形和程序等;第五章為法律責任;第六章為附則。
三、條例解決的主要問題
《條例》從我市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的現狀出發,堅持問題導向,立法解決問題,主要明確以下幾個方面內容:
(一)明確電網專項規劃的編制、變更和銜接。電網專項規劃納入詳細規劃后,仍可能由于城市規劃局部調整、重復審批或招商引資項目的不確定性等,使得已納入詳細規劃的變電站站址、線路走廊出現變更,導致電力設施布局無法落實,電力建設項目不能按照原定的時間、位置建成投產。《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了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部門和電網經營企業組織編制電網專項規劃,明確相關控制指標和要求,并與其他專項規劃相銜接;第十二條規定了自然資源部門應當依據電網專項規劃,對電力建設項目預留電力設施用地、走廊和通道,并明確了相應的變更要求。
(二)明確電力建設所涉及的補償規定和妨礙處理。在電力建設中,建設單位和有關權屬人之間的補償問題十分突出,阻礙建設項目進度,影響社會穩定,為此,《條例》第十四條至十八條明確了電力建設項目征地、使用土地、使用海域、砍伐植物、拆遷建(構)筑物及其他設施等補償規定、協議補償后對有關權屬人的約束規定,以及相鄰工程的妨礙處理和爭議解決機制,維護和保障有關權屬人的合法權益,減少糾紛的發生,確保電力建設有序開展,經濟社會的穩定發展。
(三)建立電力設施保護聯防制度。根據電力保護工作的需要,我市積極探索建立聯防保護制度,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電力企業聯合設置了電力警務室。為把在工作實踐中積累的先進經驗轉化為長效機制,鞏固工作成果,構建社會治理新格局,《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為設置建立實體化運作的聯防協作專班及主要職責,做好電力安全保衛工作,體現地方立法特色。
(四)明確電力設施的保護措施。為有效保護和禁止危害電力設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至二十六條細化了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電力設施產權人應當采取的保護措施,明確了在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及電力線路保護區范圍內的禁止行為,在不同電壓等級的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的禁止活動,在桿、塔、拉線基礎保護范圍外的活動限制規定,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域內或周圍施工作業等規定。
(五)明確電力線路與植物生長之間的矛盾處理。為了妥善處理“線樹”問題,建立“線樹”矛盾處理機制,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條例》第二十八條明確了電力設施保護區與城市綠化樹、公路行道樹之間發生妨礙的處理機制,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高桿植物的妨礙排除,以及緊急情況下修剪、砍伐或者采取其他安全處理措施后應履行的告知、報告和補辦手續等規定。
(六)明確供用電安全責任。重要電力用戶和對電能質量、供電連續性有特殊要求的其他電力用戶,未按規定配備多路電源、自備電源或者采取應急保安措施的現象還較多,供用電安全得不到保障,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為此,《條例》第三十三條在規定供電企業應承擔穩定、安全供電職責的同時,第三十五條對用戶配備多路電源、自備應急電源或者采取非電性質應急安全保護措施作出規定,確保供用電雙方切實承擔起維護供用電安全的責任。
(七)明確竊電行為。電能是一種特殊商品,近年來,盜竊電能手法多樣,竊電行為越來越隱蔽。竊電違法犯罪活動不僅造成了國有資產損失,而且嚴重擾亂了正常的供電秩序,為此,《條例》第三十七條對竊電方式、對供電企業發現竊電行為的證據留存作出具體規定,為依法打擊竊電行為提供依據。
(八)細化中止供電的情形和程序。依據《民法典》合同編第十章《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的有關規定,特別是有關“事先通知用電人”的規定,《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明確了供電企業嚴格執行對符合條件用電人中止供電的事先告知義務,進一步細化中止供電的不同情形,細化停電通知的程序、時限及方式。
(九)明確相應法律責任。《條例》第四十條至四十七條從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電力企業和有關行為人三個方面規定了違反條例規定的相應法律責任,確保權力與責任相對等,權利與義務相統一,體現法規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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