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豐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代擬稿)的起草說明
《陸豐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
實施方案》(代擬稿)的起草說明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 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粵辦函〔2020〕334 號)、《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汕尾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汕府辦函〔2021〕117 號),我局起草了《陸豐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現就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說明
根據國務院印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 號)及廣東省政府辦公室印發的《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粵辦函〔2020〕334 號),依據文件精神和《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汕尾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汕府辦函〔2021〕117 號)的文件要求,加快推進汕尾市“無證明城市”的創建工作,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度,結合我市創建“無證明城市”工作要求和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二、制定依據
(一)《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 號);
(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粵辦函〔2020〕334 號);
(三)《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汕尾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汕府辦函〔2021〕117 號)。
三、制定程序說明
為加快我市證明事項承諾告知制度,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粵辦函〔2020〕334 號)和《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汕尾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汕府辦函〔2021〕117 號)的文件要求,我局草擬了《陸豐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于2021年6月21日通過電子郵箱發函至各鎮(場、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征求意見,于2021年6月22日通過陸豐市人民官網以及善美村居小程序發布,公開征求群眾意見。收集整理各方面反饋的意見建議,截至2021年7月7日,未收到個人或單位的建議或意見。
四、主要內容概述
《實施方案》主要有四個部分內容:
(一)工作目標。對本市各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的行政事項(以下簡稱行政事項)要求提供的證明材料,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以行政機關清楚告知、企業和群眾誠信守諾為重點,推動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明確、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治理模式,從制度層面進一步解決企業和群眾辦證多、辦事難等問題。水、電、燃氣、有線電視、公立學校、公立醫院等公共服務單位參照實行。
(二)適用范圍。本實施方案所稱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依法需要提供的。本實施方案所稱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下同)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并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的工作機制。本實施方案適用條件是指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的證明事項,凡是與企業和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原則上都要實行告知承諾制,特別是涉及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的證明事項,要盡快實行。
(三)工作任務。2021年3月底前,省直各有關單位向社會公布在全省范圍內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清單,市人民政府部門、鎮(場、區)人民政府要主動對接省直單位,結合我市“無證明城市”創建工作,全面落實省直有關單位公布的清單,推進“減證便民”,深化“無證明城市”創建。
(四)組織保障。各單位要加強組織領導,由各單位第一負責人親自根據本實施方案謀劃部署、研究推動工作。各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及我省有關規定,結合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和我市創建“無證明城市”工作,積極解決本地區、單位和層級之間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不暢問題。各單位要積極開展告知承諾信用管理制度建設,建立完善告知承諾信用信息記錄、歸集、推送工作機制。各單位的監督檢查是將各部門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有關工作情況納入法治陸豐考核、行政審批效能考核、年度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并將告知承諾制推行率、證明信息共享情況、部門協查配合情況等作為重要評價因素。
五、征求意見的采納情況說明
2021年6月21日,我辦通過郵件發函至各鄉鎮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征求意見,沒有單位提出修改意見。
2021年6月22日通過陸豐市人民政府網站發布了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無單位和個人提出修改意見。
陸豐市司法局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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