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豐市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創收增效獎勵的工作意見》政策解讀
《陸豐市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創收增效獎勵的工作意見》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三農”工作重要講話精神,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 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強化農村基層黨組織政治功能和組織功能扶持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的通知》(中組發〔2023〕4號)、《中共廣東省委組織部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轉發<中共中央組織部 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強化農村基層黨組織政治功能和組織功能扶持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的通知>的通知》(粵組通〔2023〕22號)、《汕尾市村級集體經濟攻堅年行動計劃》、《關于印發<汕尾市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考核辦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為貫徹落實省、汕尾市關于實施“百縣千鎮萬村高質量發展工程”的決策部署,充分調動我市村“兩委”干部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積極性和主動性,推動村級集體經濟穩步增長,激發農村經濟活力賦能鄉村振興高質量發展。
二、制定依據
1、關于印發《汕尾市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考核辦法》的通知
2、中共陸豐市委辦公室 陸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陸豐市村級集體經濟創收增效獎勵的意見》的通知
三、主要內容
《工作意見》共包含指導思想、統計范圍、獎勵機制、工作要求等四個內容。
1.明確了統計范圍。村級集體經營性收入=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投資收益。村級集體經營收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及投資收益之和,減去經營支出和管理費用后的差額。
2.明確了獎勵對象。對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作出突出貢獻的現任村(社區)黨組織書記、村(居)委會主任和主要時間、精力用于村(社區)工作的其他村(社區)“兩委”干部(不包括第一書記、黨建指導員、掛職駐村干部),以及經濟聯合社理事會與監事會成員。
3.明確了負面清單。取消申請資格:出現重大信訪涉穩事件、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村(社區)“兩委”干部重大違法違紀等問題的和出現村級集體經濟經營性收入未完成上級下達目標任務的,村集體三資管理混亂、入賬不及時、賬目無法界定等,未能及時準確統計年度村級集體經濟經營性收益的。不得享受當年度獎勵:任職時間不滿半年、非正常離任、受黨政處分影響期內、年度考核結果不稱職(不合格)的;在現職崗位上因違紀違法被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立案查處,所負責工作出現重大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其他鎮(街、場、星都)認為不得享受的情形。
4.明確了獎勵標準。設置了村級集體經濟發展保持獎和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增量獎兩個獎項,具體獎勵比例和方案由各鎮(街、場)黨(工)委、星都管理辦公室黨委結合實際情況和相關規定確定。
5.明確了獎勵程序。包含村級申報、鎮級審查、決議和公示、備案管理等4個程序。
四、實施時間
《陸豐市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創收增效獎勵的工作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實施之日起,《中共陸豐市委辦公室 陸豐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陸豐市村級集體經濟創收增效獎勵的意見>的通知》(陸委辦字〔2021〕5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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