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豐市人民政府
關于限制生產、經營、運輸、儲存和燃放煙花爆竹及禁止生產、經營、運輸、儲存和燃放孔明燈(許愿燈)的
通告
陸府通〔2024〕1 號
為減少城市環境污染,鞏固創文創衛成果,杜絕火災事故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市政府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限制生產、經營、儲存和燃放煙花爆竹和全面禁止生產、經營、儲存和燃放孔明燈(許愿燈),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和儲存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煙花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在全市范圍內生產、經營、運輸、儲存和燃放孔明燈(許愿燈)。
三、市民個人為增加節日氣氛燃放煙花爆竹的,在合理時間內(上午8時至夜晚24時前)、合理區域、空曠場地進行燃放。禁止在0時至8時燃放煙花爆竹。
四、禁止在住宅小區、高層建筑和人員聚居、倉儲區域和草垛、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200米范圍內的易燃物品密集區域、易發生火災危險事故區域,以及人員密集場所等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禁止在山林重點防火區、大中型水庫管理區、飲用水保護地、文物保護單位、高鐵站、輸變電站、油站、氣站、燃氣管道等安全保護范圍內燃放爆竹煙花。
五、禁止在舉行“迎神”等民俗祭拜活動期間燃放煙花爆竹。
六、單位和個人舉行重大慶典活動、需要燃放煙花爆竹的,主辦單位應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未經許可,禁止在慶典期間燃放煙花爆竹。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通告規定,在禁燃時段、禁燃地點和禁燃活動中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許愿燈)的,經勸阻、批評教育無效,公安機關將依照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罰;引發火災并造成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損失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此告
二O二四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