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傳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上級黨組織及本鄉鎮黨員代表大會(黨員大會)的決議決定。討論和決定本鄉鎮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以及鄉村振興中的重大問題。
(二)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統籌推進基層黨建工作實現黨的組織和工作全覆蓋,提高黨建工作的有效性。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和意識形態工作責任,負責轄區宣傳思想和精神文明建設。
(三)統籌制定區域發展重大決策和建設規劃,引導和扶持各類經濟組織的發展。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指導農村經濟發展,推進農業結構調整,組織引導農村富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積極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營造公正、公平的發展環境,著力解決工業化和城鎮化發展進程中的各種問題,提高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水平。
(四)統籌協調下放鄉鎮審批服務事項承接工作,推進鄉鎮基層公共服務平合標準化建設。組織實施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項公共服務,落實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民政、教育文化、體育、衛生健康、便利營商、土地流轉、退役軍人事務管理服務等領域相關政策,推動優質公共服務資源向村(社區)延伸。
(五)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轄區內集鎮管理、人口管理社會管理、經濟發展、市場監督管理、文明創建等地區性、綜合性社會管理工作。推進城鄉社會綜合網格化服務管理。
(六)負責轄區公共安全及安全生產監管,構建公共安全防控體系,建立應對突發緊急事件的處理預案,做好安全生產防汛、防火、防疫、食品藥品安全等應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及時化解轄區社會矛盾,確保社會穩定。
(七)按照管理權限,整合基層一線執法力量,充分發揮屬地管理優勢,組織實施轄區綜合行政執法,并組織開展群眾監督和社會監督。
(八)發揮村(社區)基層黨組織群眾自治組織建設中的領導核心作用,完善黨領導下的基層社會治理體系,推進社會主義基層協商民主建設,做好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眾、服務群眾工作,發揮村(居)民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主體作用,提高基層自治整體水平。
(九)堅持以基層黨建引領基層治理,動員轄區內各類單位、社會組織和村(居)民等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治理,引導轄區內單位履行社會責任,整合區域內各種社會力量為轄區發展服務。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做好生態環保、美麗鄉村建設民生保障、脫貧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對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工作。協助管理上級有關部門駐鄉鎮單位的干部。做好人才服務和引進工作。
(十一)編制本鎮財政預決算,負責經費的劃撥和核算工作,并指導、協調、監督社區和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計、審計工作。
(十二)領導本鎮政權機關、群團組織和其他各類組織加強指導和規范,支持和保證這些機關和組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職責。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