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水單位、個人: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19號)、陸豐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碣石鎮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的復函》(陸發改〔2016〕352號)等文件規定和陸豐市政府的有關要求,現就污水處理費征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圍及對象
在碣石鎮區域內使用公共供水和其他使用自備水源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
二、執行時間
自2024年1月1日(即2月1日抄見水量)起執行。
三、征收標準
(一)居民用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為0.85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用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為1.20元/立方米。
(三)對使用自備水源的用水戶,按其相應用水類別的征收標準開征污水處理費。
四、收費管理
(一)使用公共供水、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碣石鎮人民政府委托碣石鎮玄武山自來水廠統一在每月收取水費時一并征收。
(二)污水處理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財政,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專項用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以及污水處理費的代征手續費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財政、發改、審計和排水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免征范圍
根據上級規定,對烈屬、低保戶、五保戶等特殊群體,經鎮政府核實后,享受免征污水處理費政策。
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是國家政策性規費征收,不是基本水價的上漲和調整,征收費用金額上繳財政專款專用。污水處理費征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水污染治理,廣大用戶要積極主動配合,按時足額繳納。對繳納義務人不按時繳納污水處理費的,將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
陸豐市碣石鎮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