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函〔2024〕24號
為加強候鳥等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我市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決定在全市禁止獵捕候鳥等野生動物。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獵(捕)期:自印發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
二、禁獵(捕)區域:全市行政區域(深汕特別合作區另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三、禁獵(捕)物種: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廣東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禁止獵捕的其他野生動物。
四、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保障航空安全、野生動物致害等特殊情況確需獵捕的,必須依法依規報批。
五、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做好野生動物保護工作,并將野生動物保護納入林長制考核內容。各級林業、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等部門和鄉鎮(街道)要依照各自職責,加強監管,形成合力,嚴厲打擊危害候鳥等野生動物違法犯罪行為。
六、任何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發現病弱、受傷、受困的野生動物,應立即向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報告;對非法獵捕、出售、購買、利用、運輸、寄遞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侵占或破壞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場所及其生存環境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或者控告。有關部門要及時公布舉報電話,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汕尾市林業局舉報電話為0660—3366166,汕尾市公安局舉報電話為110。
七、凡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