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家林草局和省委省政府對林業科技管理的要求,推動我省林業高質量發展和促進鄉村振興,加快推進我省林業科技項目管理制度化、規范化建設,我局嚴格按照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廣東省林業局科技項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內容作政策解讀如下:
一、文件制定目的。一是提高林業科技項目實施質量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林業科技創新,推進林業自主創新和產學研深度融合;二是強化林業科技項目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以科技創新促進廣東林業高質量發展。
二、文件主要內容。《辦法》共7章37條,分為總則、申請與受理、評審立項、執行與變更、驗收與結題、資金管理、監督與管理和附則等。《辦法》主要明確了6個方面的制度要求。
(一)總則(第一章第1-6條)。明確了制定依據、概念界定和適用范圍等內容。
1.概念:廣東省林業局科技項目(以下簡稱“省林業科技項目”)是指根據全省林業生態建設、產業發展、生態文化的需求,由項目申報單位提出申請,經省林業局組織評審、集體審議、公示等程序后列入廣東省林業局管理的林業科技項目。
2.適用范圍:包括財政資金項目和其他資金項目。財政資金項目是指省財政安排的省級以上財政資金、市縣統籌的財政資金(包括市縣財政資金及市縣統籌的省級涉農資金),用于支持林業科學研究、成果轉化、科技推廣、科學普及和科技平臺建設等方面的項目;其他資金項目是指為林業改革發展提供持續性支撐和引領的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的科學研究項目,資金來源為非財政資金的項目。
3.揭榜掛帥: 針對全省林業生態建設與產業發展的重大、關鍵科技需求,結合林業科技工作實際,采用“揭榜掛帥”等方式組織開展林業科技項目研究,有關要求和條件由省林業局另行制定。
4.項目管理原則:遵循科學規范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5.項目實施、監管職責:明確項目主管單位、項目承擔單位與項目負責人的職責。
(二)申請與受理(第二章第7-13條)。主要明確申報指南編制、項目類型與申報要求等。
1.省林業科技項目主要分為青年項目、面上項目、重點項目、重大項目4種類別。申報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應符合項目申報指南中規定的條件,應為項目申報單位的全職在崗、專業相同或相近的人員,并具備相應的其他條件。
(1)青年項目的研究期限一般為3年,圍繞創新型、實用型科技人才培養需求,主要支持青年科技人員開展林業前沿技術、應用基礎研究和科學普及,培養青年科技人員承擔科技項目、進行創新研究的能力,培育林業科技后繼人才隊伍。申請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還應具有博士學位或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男性年齡未滿35周歲,女性未滿40周歲;未作為項目負責人主持過省林業科技項目。
(2)面上項目的研究期限一般為3年,聚焦全省林業建設中的科學和應用技術問題,支持林業資源培育與利用、生態保護與修復等領域的主動探索、應用基礎研究、成果轉化和科技推廣,促進林業創新性理論和實用技術可持續發展。申請面上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還應具有博士學位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3)重點項目的研究期限一般為3至5年,圍繞林業高質量發展要求,主要支持已有較好基礎,林業創新發展共性、關鍵性應用技術與理論研究,著力突破生態林業建設和產業發展的技術限制和重點科學問題。申請重點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還應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4)重大項目的研究期限一般為3至5年,圍繞國家和省有關戰略部署,主要支持基礎良好、具備全產業鏈發展與應用潛力、顯著提升林業生態產品價值的重大基礎理論和核心關鍵技術研究,著力突破林業建設和產業發展的技術瓶頸和重大科學問題。申請重大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還應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
2.限制申報的情況。有3種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省林業科技項目。包括:申請人仍在主持省林業科技項目,或主持的省林業科技項目逾期3個月未申請驗收的;申請人當年已將相同或相近的研究內容申請省級及以上科技計劃項目的;因科研失信行為被取消承擔和參與省林業科技項目資格的。
(三)評審與立項(第三章第14-18條)。主要規定了評審方式、評審內容、立項程序及合同簽訂要求。省林業局遴選不少于5名相同或相近學科領域的專家進行會議評審,形成擬立項項目建議,經局黨組審議后,按規定程序下達項目立項通知。
(四)執行與變更(第四章第19-24條)。主要規定了科研日志制度、執行報告的提交、項目變更以及項目終止等重要事項程序與要求,以及成果歸屬與項目標注等管理要求。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變更項目合同內容的,應在項目執行期內針對不同事項,向管理主體提出變更申請。
1.項目終止執行原因有5種: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現有技術水平和條件限制,致使項目不能繼續實施或難以完成合同書任務和目標的;不按合同規定落實自籌經費或擅自挪用財政經費的;擅自停止執行或改變合同書任務和目標的;因知識產權不清晰,有嚴重知識產權糾紛或者侵權行為,經調解等方式無法解決問題,導致項目無法進行的;導致項目不能正常實施的其他原因。
2.終止項目的資金處理及責任追究:對終止執行的項目,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項目承擔單位應按規定上繳尚未使用的財政科技項目經費;因人為因素造成的,除應上繳尚未使用的財政科技項目經費外,省林業局將降低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的信用等級,項目單位2年內不得申報同類項目,項目負責人3年內不得申報同類項目。
(五)驗收與結題(第五章第25-29條)。主要規定了項目驗收申請時限與材料清單、驗收流程,明確了驗收結果界定及后續處理要求。
1.3種驗收結果:通過(能按期保質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目標和任務);結題(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未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且財政經費使用合規);不通過。
出現以下4種情形之一視為不通過:因非不可抗拒因素導致未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的;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未按相關要求報批重大調整事項的;資金使用存在嚴重問題,財務審查(審計)不通過的。
2.對于未通過驗收的項目,按有關規定收回項目結余資金和違規使用的財政資金。驗收不通過的,項目負責人5年內不得再申報省林業科技項目。
3.為建立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容錯機制,對于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未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且財政經費使用合規的項目,認定為驗收“結題”。
(六)監督與管理(第六章第30-36條)。明確了項目全過程監督、管理要求,強化項目績效管理、檔案管理、誠信管理。
來源:廣東林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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