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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頻道

教育部修訂《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更新時間:2025/2/7 10:52:16    來源:新華社


  為進一步規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升學籍管理規范化、科學化、數字化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權利,教育部對《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近日,新修訂的《辦法》正式印發。《辦法》分為總則、學籍建立與更新、學籍變動管理、保障措施、附則五章30條。

  《辦法》遵循合法性、實用性、連續性、科學性基本原則,充分回應新時代基礎教育改革與高質量發展對學籍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在充分考慮學籍管理可行性基礎上,將當前學籍管理面臨的需求以及需要解決的問題最大程度反映到《辦法》修訂稿中。

  《辦法》做了六個方面的修訂。一是明確了學籍、學籍信息、學籍管理、學籍檔案的定義,對學籍信息、學籍管理、學籍檔案明確地做出了類型劃分。二是進一步明確了國家、省、市、縣、校各級學籍管理部門的權力、職責,對學籍管理權進行合理調整,賦予地方學籍管理部門相應的自主管理權。三是優化信息系統架構,明確國家學籍系統采用一級部署、五級應用模式,并對國家學籍系統與地方學籍系統職能進行了合理定位與區分。四是解決學籍管理突出問題,突出了教育公平,對跨省轉學、省內轉學等學籍變動條件進一步做了細化規范。五是回應特殊學籍管理需求,對特殊教育學生、專門學校學生、境外學生、高中階段職普融通項目學生等類型的學籍管理做出規定,為推進基礎教育相關改革提供支撐。六是優化學籍應用服務和人文關懷,對學生教育數字身份、學籍管理移動端建設、減證便民等作出明確規定。

  此外,《辦法》還對學籍管理工作安全制度和學籍數據信息安全提出了明確要求,確保學籍數據和學生信息安全。

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升學籍管理規范化、科學化、數字化水平,建設高質量學籍管理體系,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學生是指在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就讀的學生。

  第三條 學籍是學生在學校就讀的身份標識,凡在依法依規設立學校就讀的學生均須建立學籍。學籍信息包括基礎學籍信息與非基礎學籍信息。基礎學籍信息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確定,主要包括學生的居民身份信息、學生的在校身份信息以及其他必要信息。非基礎學籍信息由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確定并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條 學籍管理是根據有關規定對學生入學資格、在校學習情況及畢業資格等進行的記錄、核實、處理。學籍管理包括傳統媒介管理與數字化管理兩種方式。學籍管理以數字化管理方式為主,在特殊情況下可使用傳統媒介管理方式。

  第五條 學籍管理實行省級統籌、分級負責、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指導各地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設與完善國家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國家學籍系統)并推進學籍管理移動端的建設。負責各省(區、市)中小學生非基礎學籍信息的互聯互通,對跨省就讀進行監督、檢查與協調。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定本省(區、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基于本省(區、市)學籍信息數據庫開展相關學籍管理業務。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

  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本省(區、市)關于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負責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指導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及時辦理各項學籍業務,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配合上級學籍管理部門做好學籍管理相關工作,指導幫助家長查看與更新學生學籍信息。

  學生基礎學籍信息的采集與管理通過國家學籍系統,非基礎學籍信息由各省(區、市)進行管理維護。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對所采集和管理學籍信息的數據安全負責。

 第二章 學籍建立與更新

  第六條 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憑學生有效身份證件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并在2個月內建立學籍檔案。

  學籍檔案內容包括學籍信息及相關材料,形式有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兩種。非特殊情況,原則上不新設立紙質學籍檔案。確需紙質學籍檔案的,可由學籍管理員參照電子檔案格式打印相關紙質材料,并由使用部門妥善保管。

  第七條 學校應在學生每學期開學報到和學生轉學后及時更新學籍檔案。正常升級的學生基礎學籍信息由國家學籍系統自動更新。學生升學、轉學或發生其他變動的基礎學籍信息,原則上在1個月內由學校完成更新。

  第八條 學籍號由國家學籍系統按照有關規則自動生成并分配,一人一號,終身不變。

  第九條 學校不得使用虛假信息給學生建立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上級學籍管理部門與學校應及時核實學生學籍信息,處理與解決問題學籍。

  第十條 獲得當地入學資格的境外學生(含港澳臺、外籍學生)或中國居民的外籍子女應持有效身份證件到所接收學校登記信息、辦理入學并注冊學籍。

  高中階段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學生注冊學籍,由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監管其學籍管理狀況。

  如有特殊情況,由學校或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向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說明情況并進行辦理。

  第十一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對于適齡入學兒童需要延緩入學(以下簡稱緩學)的,應出具相關材料到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核通過后辦理緩學手續。緩學期限一般為一學年,緩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重新提出申請,緩學學生暫緩注冊學籍。

  對于進入專門學校的學生,學籍保留在原所在學校。學生從專門學校返回原學校繼續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就讀學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相應的就讀年級,并及時更新學籍。

  對于需隨班就讀和普通學校送教上門服務的特殊教育學生,應出具殘疾人證或縣級以上醫院、相關鑒定單位出具的相關材料明確其特殊學生身份,學校按照殘疾類別和等級進行分類管理,提供特殊教育和幫扶。

  對于嚴重殘疾而不能到校就學的特殊兒童,應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學校按法定的入學年齡注冊學籍,提供送教上門服務。

  第三章 學籍變動管理

  第十二條 學籍管理實行“一人一籍、籍隨人走”制度,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要求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統籌制定。

  學校合并的,學生學籍檔案移交到合并后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學生學籍檔案移交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三條 學籍信息變動應根據學籍信息類別,在全國學籍系統進行及時更新。學籍管理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核準。

  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通過移動端在國家學籍系統中更新學生基礎學籍信息的,應由學校審核確認后完成信息變動,必要時需報上級學籍管理部門核準并將有關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四條 學生升學時,各方應依據招生政策、招生計劃,以及學生實際報到情況,在全國學籍系統完成學籍轉接。升入學校應及時接收學籍檔案,并按要求做好檔案內容的補充與更新工作。

  適度放開特殊教育學生學籍變動權限,由其所在校委托殘疾人教育專家委員會進行評估,依據評估結果判定學生是否升級就讀或畢業、升學,情況特殊的可以允許其降級就讀,并在學籍系統中完成登記,交由上級學籍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學生轉學時,轉入學校應通過國家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上級學籍管理部門予以核辦。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上級學籍管理部門應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的核辦工作。轉出學校須對電子學籍檔案備份保留,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學籍檔案復印件。紙質學籍檔案復印件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進一步簡化跨省轉學材料,實現跨省轉學“一網通辦”。

  健全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通過移動端查詢學籍信息狀態、轉學進度機制。

  第十六條 學生休學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學校確認后報上級學籍管理部門核準。復學時,學校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申請休學的期限不超過1年,休學期滿后確需繼續休學的,應重新申請辦理。

  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休復學的具體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須按照控輟保學工作要求,根據國家學籍系統標記或相關部門反饋的問題線索開展問題排查與輟學勸返復學工作,動態跟蹤處理控輟保學臺賬。

  第十八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予辦理退學手續。普通高中學生退學,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學校確認后報上級學籍管理部門備案。學籍注銷的具體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學生畢業、結業、肄業后,需在國家學籍系統保留相關信息記錄。由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為學生提供相應證書。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制定計劃,逐步推廣使用電子證書,電子證書可與紙質證書同時使用,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條 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學籍所在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學校將學籍檔案轉入上級學籍管理部門。回到境內后仍需接受基礎教育的,應憑相應學習記錄進入對應年級就讀。接收學生的具體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學校應接續學籍檔案,并將學生出境學習經歷在學籍信息中標記。

  第二十一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憑相關材料在60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學籍系統報上級學籍管理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不斷加強學籍管理機制建設,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保障條件,按需配備學籍管理員。學籍管理員優先選聘工作責任心強并有較強信息技術能力的人員擔任。教學點的學籍管理可由中心校承擔。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應設立學籍管理員備案制度,學校與教育行政部門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在國家學籍系統中及時進行登記和更新。

  各地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合理核定學籍管理人員工作量并將其納入績效工資分配方案中,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考慮學籍管理人員的職稱評定、評優晉級等,采取積極有效辦法保障學籍管理隊伍的穩定性。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加強學籍管理隊伍專業化建設,指導所管轄單位定期開展學籍管理培訓工作。學籍管理員應嚴格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制度。

  第二十三條 國家學籍系統采用集中建設部署,中央、省、市、縣、學校五級應用模式。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加強全國學籍系統的功能設計和用戶體驗改進,為采集和管理學生全周期、全過程學籍數據與及時監督學籍異常情況提供技術保障。各地擁有本區域學籍數據的管理與使用權。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需建立學籍安全管理的預警機制。

  第二十四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均須建立嚴格的學籍管理工作安全制度。定期更改學籍管理系統賬號密碼、半年以上未使用的賬號予以封存。各級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數據使用規則,嚴防學籍數據泄露。

  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任何學生學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向外提供的學生學籍信息應依法依規進行脫敏或匿名化處理。獲得使用批準后,應在申請使用范圍內依法使用學籍信息,嚴防學籍信息濫用。若造成信息泄露與違規使用的,依照“誰批準、誰負責”的原則對相關涉事人員依法進行處理。

  推進基于學生基礎學籍信息的“學生可信教育數字身份”建設與應用,在不同應用系統間實現學生教育身份信息的可信識別與安全共享,嚴防其他應用系統違規采集學生信息,嚴防學籍數據通過其他應用系統產生泄露。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當至少每學期核準一次學生學籍,確保人籍一致、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礎學籍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嚴肅、及時處理檢查中發現的人籍分離、空掛學籍等問題。

  第二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學校法人和相關人員責任:一是不為合規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二是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三是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四是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五是不為合規接收學生辦理轉學手續的;六是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七是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八是除上述行為外疏于學籍管理造成嚴重問題的;九是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海外中國學校、在港澳地區舉辦的內地課程學校為學生注冊學籍,由國家學籍系統單列管理學籍信息,學籍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高中階段學校舉辦職普融通類項目的,根據本省(區、市)職普融通教育有關規定開展學籍管理。

  第二十九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完善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3年8月11日印發的《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教基一〔2013〕7號)同時廢止。


文章編輯:趙銀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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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修訂《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2025/2/7 10:52:16    來源:新華社


      為進一步規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升學籍管理規范化、科學化、數字化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權利,教育部對《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近日,新修訂的《辦法》正式印發。《辦法》分為總則、學籍建立與更新、學籍變動管理、保障措施、附則五章30條。

      《辦法》遵循合法性、實用性、連續性、科學性基本原則,充分回應新時代基礎教育改革與高質量發展對學籍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在充分考慮學籍管理可行性基礎上,將當前學籍管理面臨的需求以及需要解決的問題最大程度反映到《辦法》修訂稿中。

      《辦法》做了六個方面的修訂。一是明確了學籍、學籍信息、學籍管理、學籍檔案的定義,對學籍信息、學籍管理、學籍檔案明確地做出了類型劃分。二是進一步明確了國家、省、市、縣、校各級學籍管理部門的權力、職責,對學籍管理權進行合理調整,賦予地方學籍管理部門相應的自主管理權。三是優化信息系統架構,明確國家學籍系統采用一級部署、五級應用模式,并對國家學籍系統與地方學籍系統職能進行了合理定位與區分。四是解決學籍管理突出問題,突出了教育公平,對跨省轉學、省內轉學等學籍變動條件進一步做了細化規范。五是回應特殊學籍管理需求,對特殊教育學生、專門學校學生、境外學生、高中階段職普融通項目學生等類型的學籍管理做出規定,為推進基礎教育相關改革提供支撐。六是優化學籍應用服務和人文關懷,對學生教育數字身份、學籍管理移動端建設、減證便民等作出明確規定。

      此外,《辦法》還對學籍管理工作安全制度和學籍數據信息安全提出了明確要求,確保學籍數據和學生信息安全。

    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升學籍管理規范化、科學化、數字化水平,建設高質量學籍管理體系,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學生是指在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就讀的學生。

      第三條 學籍是學生在學校就讀的身份標識,凡在依法依規設立學校就讀的學生均須建立學籍。學籍信息包括基礎學籍信息與非基礎學籍信息。基礎學籍信息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確定,主要包括學生的居民身份信息、學生的在校身份信息以及其他必要信息。非基礎學籍信息由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確定并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條 學籍管理是根據有關規定對學生入學資格、在校學習情況及畢業資格等進行的記錄、核實、處理。學籍管理包括傳統媒介管理與數字化管理兩種方式。學籍管理以數字化管理方式為主,在特殊情況下可使用傳統媒介管理方式。

      第五條 學籍管理實行省級統籌、分級負責、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指導各地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設與完善國家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國家學籍系統)并推進學籍管理移動端的建設。負責各省(區、市)中小學生非基礎學籍信息的互聯互通,對跨省就讀進行監督、檢查與協調。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定本省(區、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基于本省(區、市)學籍信息數據庫開展相關學籍管理業務。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

      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本省(區、市)關于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負責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指導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及時辦理各項學籍業務,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配合上級學籍管理部門做好學籍管理相關工作,指導幫助家長查看與更新學生學籍信息。

      學生基礎學籍信息的采集與管理通過國家學籍系統,非基礎學籍信息由各省(區、市)進行管理維護。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對所采集和管理學籍信息的數據安全負責。

     第二章 學籍建立與更新

      第六條 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憑學生有效身份證件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并在2個月內建立學籍檔案。

      學籍檔案內容包括學籍信息及相關材料,形式有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兩種。非特殊情況,原則上不新設立紙質學籍檔案。確需紙質學籍檔案的,可由學籍管理員參照電子檔案格式打印相關紙質材料,并由使用部門妥善保管。

      第七條 學校應在學生每學期開學報到和學生轉學后及時更新學籍檔案。正常升級的學生基礎學籍信息由國家學籍系統自動更新。學生升學、轉學或發生其他變動的基礎學籍信息,原則上在1個月內由學校完成更新。

      第八條 學籍號由國家學籍系統按照有關規則自動生成并分配,一人一號,終身不變。

      第九條 學校不得使用虛假信息給學生建立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上級學籍管理部門與學校應及時核實學生學籍信息,處理與解決問題學籍。

      第十條 獲得當地入學資格的境外學生(含港澳臺、外籍學生)或中國居民的外籍子女應持有效身份證件到所接收學校登記信息、辦理入學并注冊學籍。

      高中階段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學生注冊學籍,由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監管其學籍管理狀況。

      如有特殊情況,由學校或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向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說明情況并進行辦理。

      第十一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對于適齡入學兒童需要延緩入學(以下簡稱緩學)的,應出具相關材料到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核通過后辦理緩學手續。緩學期限一般為一學年,緩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重新提出申請,緩學學生暫緩注冊學籍。

      對于進入專門學校的學生,學籍保留在原所在學校。學生從專門學校返回原學校繼續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就讀學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相應的就讀年級,并及時更新學籍。

      對于需隨班就讀和普通學校送教上門服務的特殊教育學生,應出具殘疾人證或縣級以上醫院、相關鑒定單位出具的相關材料明確其特殊學生身份,學校按照殘疾類別和等級進行分類管理,提供特殊教育和幫扶。

      對于嚴重殘疾而不能到校就學的特殊兒童,應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學校按法定的入學年齡注冊學籍,提供送教上門服務。

      第三章 學籍變動管理

      第十二條 學籍管理實行“一人一籍、籍隨人走”制度,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要求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統籌制定。

      學校合并的,學生學籍檔案移交到合并后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學生學籍檔案移交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三條 學籍信息變動應根據學籍信息類別,在全國學籍系統進行及時更新。學籍管理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核準。

      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通過移動端在國家學籍系統中更新學生基礎學籍信息的,應由學校審核確認后完成信息變動,必要時需報上級學籍管理部門核準并將有關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四條 學生升學時,各方應依據招生政策、招生計劃,以及學生實際報到情況,在全國學籍系統完成學籍轉接。升入學校應及時接收學籍檔案,并按要求做好檔案內容的補充與更新工作。

      適度放開特殊教育學生學籍變動權限,由其所在校委托殘疾人教育專家委員會進行評估,依據評估結果判定學生是否升級就讀或畢業、升學,情況特殊的可以允許其降級就讀,并在學籍系統中完成登記,交由上級學籍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學生轉學時,轉入學校應通過國家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上級學籍管理部門予以核辦。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上級學籍管理部門應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的核辦工作。轉出學校須對電子學籍檔案備份保留,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學籍檔案復印件。紙質學籍檔案復印件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進一步簡化跨省轉學材料,實現跨省轉學“一網通辦”。

      健全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通過移動端查詢學籍信息狀態、轉學進度機制。

      第十六條 學生休學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學校確認后報上級學籍管理部門核準。復學時,學校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申請休學的期限不超過1年,休學期滿后確需繼續休學的,應重新申請辦理。

      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休復學的具體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須按照控輟保學工作要求,根據國家學籍系統標記或相關部門反饋的問題線索開展問題排查與輟學勸返復學工作,動態跟蹤處理控輟保學臺賬。

      第十八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予辦理退學手續。普通高中學生退學,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學校確認后報上級學籍管理部門備案。學籍注銷的具體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學生畢業、結業、肄業后,需在國家學籍系統保留相關信息記錄。由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為學生提供相應證書。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制定計劃,逐步推廣使用電子證書,電子證書可與紙質證書同時使用,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條 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學籍所在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學校將學籍檔案轉入上級學籍管理部門。回到境內后仍需接受基礎教育的,應憑相應學習記錄進入對應年級就讀。接收學生的具體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學校應接續學籍檔案,并將學生出境學習經歷在學籍信息中標記。

      第二十一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憑相關材料在60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學籍系統報上級學籍管理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不斷加強學籍管理機制建設,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保障條件,按需配備學籍管理員。學籍管理員優先選聘工作責任心強并有較強信息技術能力的人員擔任。教學點的學籍管理可由中心校承擔。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應設立學籍管理員備案制度,學校與教育行政部門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在國家學籍系統中及時進行登記和更新。

      各地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合理核定學籍管理人員工作量并將其納入績效工資分配方案中,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考慮學籍管理人員的職稱評定、評優晉級等,采取積極有效辦法保障學籍管理隊伍的穩定性。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加強學籍管理隊伍專業化建設,指導所管轄單位定期開展學籍管理培訓工作。學籍管理員應嚴格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制度。

      第二十三條 國家學籍系統采用集中建設部署,中央、省、市、縣、學校五級應用模式。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加強全國學籍系統的功能設計和用戶體驗改進,為采集和管理學生全周期、全過程學籍數據與及時監督學籍異常情況提供技術保障。各地擁有本區域學籍數據的管理與使用權。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需建立學籍安全管理的預警機制。

      第二十四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均須建立嚴格的學籍管理工作安全制度。定期更改學籍管理系統賬號密碼、半年以上未使用的賬號予以封存。各級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數據使用規則,嚴防學籍數據泄露。

      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任何學生學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向外提供的學生學籍信息應依法依規進行脫敏或匿名化處理。獲得使用批準后,應在申請使用范圍內依法使用學籍信息,嚴防學籍信息濫用。若造成信息泄露與違規使用的,依照“誰批準、誰負責”的原則對相關涉事人員依法進行處理。

      推進基于學生基礎學籍信息的“學生可信教育數字身份”建設與應用,在不同應用系統間實現學生教育身份信息的可信識別與安全共享,嚴防其他應用系統違規采集學生信息,嚴防學籍數據通過其他應用系統產生泄露。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當至少每學期核準一次學生學籍,確保人籍一致、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礎學籍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嚴肅、及時處理檢查中發現的人籍分離、空掛學籍等問題。

      第二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學校法人和相關人員責任:一是不為合規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二是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三是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四是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五是不為合規接收學生辦理轉學手續的;六是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七是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八是除上述行為外疏于學籍管理造成嚴重問題的;九是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海外中國學校、在港澳地區舉辦的內地課程學校為學生注冊學籍,由國家學籍系統單列管理學籍信息,學籍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高中階段學校舉辦職普融通類項目的,根據本省(區、市)職普融通教育有關規定開展學籍管理。

      第二十九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完善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3年8月11日印發的《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教基一〔2013〕7號)同時廢止。


    文章編輯:趙銀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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