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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全面加強電子商務領域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
2023-10-19 17:04:39 本網 字體: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有關部門、機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為建立健全電子商務領域誠信體系,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營造良好的市場信用環境,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電子商務領域誠信建設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隨著大數據、云計算等互聯網技術的大規模應用,電子商務迅猛發展,已成為國民經濟的組成部分和重要經濟增長點。電子商務發展不僅創造了新的消費需求,拓寬了就業渠道,引發了新的創業和投資熱潮,而且對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擴大有效供給,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內生動力起到了積極的推動和引領作用。

  信用是電子商務發展的重要基礎。經過多年探索創新,我國電子商務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取得一定進展,但目前失信問題仍十分嚴重,假冒偽劣、以次充好、虛假廣告、服務違約、虛假交易、刷單炒信、惡意差評以及濫用、泄露和倒賣個人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泛濫,嚴重影響正常市場秩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危及電子商務健康發展。大力加強電子商務領域誠信體系建設,著力解決電子商務交易各方信任缺失問題,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更好發揮電子商務在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中的重要作用,為我國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重要支撐。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大力推動電子商務領域信用記錄共建共享,完善市場化信用評價體系,建立健全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制度,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市場監管體系,整頓規范電子商務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的電子商務發展環境,促進“互聯網+”和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政府推動,社會共建。充分發揮政府的組織、引領和推動作用,加快推動制定電子商務領域誠信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注重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鼓勵支持信用服務機構等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共同推進,形成工作合力。

  多管齊下,協同監管。加強政府部門、有關社會組織聯動,建立覆蓋線上、線下,貫穿生產、交易、支付、物流、客服全流程的電子商務協同監管機制。綜合運用隨機抽查、專項檢查、投訴處理、第三方評價等手段,加大對電子商務失信問題的監管力度。

  標本兼治,全面推進。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電子商務領域突出失信問題,采取有效措施進行集中整治規范,凈化市場環境。著力加強電子商務領域信用體系長效機制建設,建立完善信用記錄,推動信息共享和應用,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明確主體,落實責任。有關監管部門加強對電子商務平臺的監管,強化電子商務平臺的主體責任。積極引導電子商務平臺堅持規范發展,加強自身誠信建設,建立健全內部信用管理制度、投訴舉報制度和對交易主體的信用監管機制,強化對市場主體的信用約束。

     三、加強電子商務全流程信用建設

  (三)建立實名登記和認證制度。電子商務平臺要落實身份標識和用戶實名登記制度,對開辦網店的單位和個人核實身份,定期更新并依法報送相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以食品、藥品、醫療器械、農產品、日用消費品等關系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為重點,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工商登記和相關許可手續,并將營業執照或身份核驗標識等信息向社會公開。建立產品許可官方網站信息鏈接。支持開展電子商務網站可信認證服務工作,推廣應用網站可信標識,為電子商務用戶識別假冒、釣魚網站提供手段。

  (四)完善網絡交易信用評價體系。支持和鼓勵電子商務平臺結合自身特點,建立電子商務交易雙方信用互評、信用積分制度,探索建立交易后評價或追加評價制度,將交易雙方評價和服務承諾履約情況記入信用檔案,并將評價結果和積分充分公開,供市場交易者參考。積極支持電子商務平臺在對交易流程、流通環節進行實時動態監控的基礎上,加強對失信行為的分類與甄別,并與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合作,防范信用炒作風險。支持開展第三方信用評價,建立對電子商務平臺、入駐商家和上下游企業的綜合信用評價機制。

  (五)加強網絡支付管理。加強電子商務平臺與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協調配合。充分發揮非銀行支付機構在電子商務賬款支付中的作用,防范網絡欺詐等行為。進一步完善網絡支付服務體系,推動網絡支付業務規范化、標準化。

  (六)建立寄遞物流信用體系。完善商品寄遞過程中的信息實時跟蹤機制。加強對寄遞物流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管理,探索建立監管部門、商戶和消費者對寄遞物流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評價機制。建立健全責任倒查和追究機制,對嚴重失信寄遞物流企業限制入駐電子商務平臺。

  (七)強化消費者權益保障措施。支持和鼓勵電子商務平臺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基金,實施“先行賠付”制度。鼓勵商戶公開作出信用承諾,參加“規定期限內無條件退貨”等活動。電子商務平臺和有關市場監管部門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舉報制度,加強溝通銜接,及時處理回應消費者反映的問題。

     四、全面推動電子商務信用信息共建共享

  (八)建立健全信用記錄。相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要建立健全電子商務平臺以及為電子商務提供支撐服務的代運營、物流、咨詢、征信等相關機構和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依托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現信用信息互聯共享。涉及企業的相關信息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電子商務平臺要建立完善交易雙方信用記錄,以實名注冊信息為基礎,及時將惡意評價、惡意刷單、虛假流量、圖物不符、假冒偽劣、價格欺詐以及其他不誠信行為信息納入信用檔案,依法報送相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

  (九)建立事前信用承諾制度。全面建立市場主體事前信用承諾制度,推動電子商務平臺、入駐商家、個人賣家、物流企業等提供商品銷售和服務的市場主體就遵紀守法、信息真實性、產品質量、服務保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等情況作出信用承諾,以規范格式向社會公開,并承諾違法失信后將自愿接受約束和懲戒。信用承諾事項納入市場主體信用檔案,接受社會監督,并作為事中事后監管的參考。

  (十)建立產品信息溯源制度。推行商品條形碼,圍繞食用農產品、食品、藥品、農業生產資料、特種設備、危險品、稀土產品等重要產品,推動生產經營企業加快建立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的產品質量追溯體系,引導支持電子商務平臺和物流企業建立產品上架、銷售、配送、簽收、評價、投訴全方位全過程的線上留痕監管體系。

  (十一)推動建立線上線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依托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法依規歸集電子商務領域信用信息,實現各地區、有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和共享交換。引導和規范征信機構依法采集、整合電子商務領域交易主體信用信息。支持地方政府與電子商務平臺、征信機構等各類社會機構建立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和應用機制,實現電子商務領域信用信息交互融合、共同應用。

  五、大力實施電子商務信用監管

  (十二)加強第三方大數據監測評價。鼓勵社會信用評價機構對電子商務平臺定期進行信用狀況評估,監測失信行為信息。制定相關程序規范,加強對商務“12312”、消費者“12315”、文化“12318”、價格“12358”、質量監督“12365”等舉報投訴服務平臺電子商務失信信息的整合、共享、推送。在“信用中國”網站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開通網絡失信舉報中心,暢通群眾舉報途徑。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要及時采集部門監管、大數據監測、群眾舉報等渠道形成的電子商務領域失信信息。

  (十三)健全政府部門協同監管機制。構建以信用為核心,以實時監控、智能識別、風險預警、科學處置為主要特點的電子商務新型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常態化、長效化的多部門聯合執法檢查工作機制。實施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建立集風險監測、網上抽查、源頭追溯、屬地查處、信用管理為一體的電子商務信用監督機制。

  (十四)提高電子商務平臺的信用管理水平。支持電子商務平臺依法整合線上線下數據資源,對政府部門市場監管中產生的可公開信用信息與自身掌握的信用信息進行匯聚整合和關聯分析,構建大數據監管模型,及時掌握市場主體經營交易信用狀況,有效識別和打擊失信商家,為誠信商家和客戶提供優良的交易環境及平臺服務。

  (十五)落實電子商務平臺主體責任。電子商務平臺要建立健全內部信用約束機制,充分運用大數據技術加強在商品質量、知識產權、服務水平等方面的信用管控。建立商家信用風險預警制度,對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惡意刷單炒信的嚴重失信商家,電子商務平臺應按照有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要求,及時向社會公示相關信息,發布風險提示。電子商務平臺要建立完善舉報投訴處理機制,及時將掌握的涉嫌違法違規線索報送相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查處。對不積極履行主體責任的電子商務平臺,有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要及時采取約談、通報等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十六)更好發揮第三方機構和社會組織在電子商務信用監管中的積極作用。支持信用服務機構以需求為導向,依法采集電子商務平臺、交易主體及其物流等相關服務企業的信用信息,加大信用產品研發力度,提供信用調查、信用評估、信用擔保、信用保險等信用產品和服務。通過電子商務相關協會組織加強電子商務企業自我信用約束和行業自律。

  六、廣泛開展電子商務信用聯合獎懲

  (十七)加大信用信息公示力度。建立電子商務平臺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及重大事件信息披露制度。推動電子商務平臺在市場主體經營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營業執照、身份核驗標識、信用等級等信息或包含以上信息的電子鏈接標識。引導電子商務平臺在網站首頁設立“信用中國”網站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窗口,提供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查詢服務。引導電子商務市場主體公示更多生產經營信息,特別是采購、銷售、物流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完整公示產品信息和服務承諾。健全個人信息保護制度,保護電子商務領域消費者個人隱私。

  (十八)加大對守信主體的激勵力度。建立和規范電子商務領域守信主體“紅名單”制度。在商貿活動中,加大對“紅名單”主體推介力度,在公共服務、市場交易、社會管理等方面給予一定便利。鼓勵電子商務平臺對“紅名單”主體在搜索排序、流量分配、營銷活動參與機會、信用積分等方面給予傾斜,強化正面激勵引導。推動金融機構加大對“紅名單”企業支持力度,引導金融機構優化貸款流程,創新金融產品,積極做好金融服務。

  (十九)加大對失信主體的懲戒力度。建立電子商務領域失信主體“黑名單”制度。加大對 “黑名單”電子商務平臺及相關服務企業的監管力度,提高檢查頻次,依法對企業有關失信人員實施不得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限制經營或融資授信等聯合懲戒措施。支持電子商務平臺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對“黑名單”主體實施限制入駐會員、降低信用等級、屏蔽或關閉店鋪、查封電子商務賬戶、公開曝光等懲戒措施。

  (二十)嚴厲打擊整治電子商務領域違法失信行為。嚴厲打擊制假售假、以次充好、虛假宣傳、惡意欺詐、服務違約、恐嚇威脅,以及通過惡意刷單、惡意評價、空包裹代發郵寄等方式偽造交易記錄和物流信息實現“增信”、“降信”的違法失信行為。加大對即時通信等社交網絡服務的監管力度,對通過個人社交平臺進行交易的行為加強監控和檢查,依法查處違法交易行為。加大對物流配送環節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嚴厲打擊利用電子商務平臺或物流體系非法采集、濫用、泄露和倒賣個人信息的行為。

     七、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強誠信文化建設。利用微博、微信、電視、報紙、各類移動應用程序等媒體傳播平臺,多渠道、多形式樹立電子商務領域誠信典型,曝光嚴重失信典型。以春節、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國慶節等為契機,開展形式多樣的電子商務誠信主題宣傳實踐活動。發揮電子商務平臺主體作用,加強對電子商務各類主體的誠信教育。支持鼓勵電子商務平臺將信用狀況作為員工招聘、商家入駐的重要考量因素。

  (二十二)加強法規標準建設。加快推進電子商務誠信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建設。研究制定電子商務領域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披露、管理、評價等方面相關標準規范。

  (二十三)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協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電子商務領域誠信建設的組織領導,督促各有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抓好工作落實,對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依法追究責任。各有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要把電子商務領域誠信建設擺在突出位置,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抓好任務落實。充分發揮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作用,協調解決電子商務誠信建設中的重大問題。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意見落實工作的統籌協調、跟蹤了解、督促檢查,確保各項工作平穩有序推進。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 中央網信辦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 商務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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