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推進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根據省政府工作部署,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粵發改規〔2019〕1號)、《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粵工信規字〔2021〕2號)進行整合修訂,形成《關于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的實施辦法》。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反映。
附件:關于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的實施辦法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2年3月24日
(聯系人及電話:省發展改革委 龔 磊,020—83134173;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熊衛鵬,020—83135867)
附件
關于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的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規范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行為,實現便利、高效服務和有效管理,依法保護企業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核備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核備辦法》)、《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代碼管理規范》、《企業投資項目事中事后監管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所稱企業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企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性質類別分為基本建設(包含新建、擴建、改建)與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技術改造(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對現有設施、工藝條件及生產服務等進行改造提升),包括:
(一)企業使用自己籌措資金的項目;
(二)企業使用自己籌措資金并申請使用政府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等的項目。
第三條 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對投資項目履行綜合管理職責。
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按照本級政府規定職責分工,對投資項目履行相應管理職責。
第四條根據項目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核準管理或備案管理。
對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全省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實行核準管理。其他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第五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實行由地方人民政府核準管理的具體項目范圍以及核準機關、核準權限,由省政府發布的《廣東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廣東核準目錄》)確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項目核準的范圍、權限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廣東核準目錄》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發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結合本省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并根據情況適時調整。
未經省政府批準,各地各部門不得擅自調整《廣東核準目錄》確定的核準范圍和權限。
第六條除國務院、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和省政府另有規定外,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按照屬地原則備案。其中,跨地級市基本建設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跨縣(市、區)基本建設項目、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技術改造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的地級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依據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具有項目核準權限的行政機關統稱項目核準機關,具體是指《廣東核準目錄》中明確具有項目核準權限的行政機關,包括省、市、縣(市、區)三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以及承接相應委托職能且經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設定的自由貿易試驗區、開發區等特定管理機構。
依據國務院專門規定和本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具有項目備案權限的行政機關統稱項目備案機關,包括省、市、縣(市、區)三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以及承接相應委托職能的各類產業園區管委會,不設縣的市所屬鎮(街)可以根據授權辦理項目備案。
省、市、縣(市、區)三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省、市、縣(市、區)三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和省、市、縣(市、區)三級人民政府規定具有技術改造投資管理職能的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項目性質,分別負責基本建設、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
項目核準機關對項目進行的核準是行政許可事項。
項目備案是非行政許可事項,備案機關對企業是否依法履行投資項目信息告知義務進行管理。
第八條 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應當依法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項目核準、備案機關及其他行政機關不得非法干預企業的投資自主權。
第九條 項目核準、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對項目進行核準或者備案,不得擅自增減審查條件,不得超出辦理時限。
第十條項目核準、備案機關應當遵循便民、高效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項目核準、備案機關應當制定并公開服務指南,列明項目核準的申報材料及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審查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列明項目備案所需信息內容、辦理流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為企業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十一條縣(市、區)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級政府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對項目核準、備案機關的監督制度,加強對項目核準、備案行為的監督檢查。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對企業從事固定資產投資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項目核準、備案、建設實施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向有關部門檢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十二條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核準、備案按照性質類別,基本建設項目通過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技術改造項目通過省工業企業技術改造監測系統(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和省工業企業技術改造監測系統以下合稱“在線平臺”)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核準、備案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
第十三條項目核準、備案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統一使用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相關手續。項目申報時,通過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生成作為該項目整個建設周期身份標識的唯一項目代碼。項目的審批信息、監管(處罰)信息,以及工程實施過程中的重要信息,統一匯集至項目代碼,并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對接,作為后續監管的基礎條件。
第十四條 項目核準、備案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公開與項目有關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準入標準,公開項目核準、備案等事項的辦理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
項目核準、備案機關應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將核準、備案結果予以公開,但不得違法違規公開重大工程的關鍵信息。
第十五條 企業投資建設固定資產項目,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和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產業政策、市場準入標準、資源開發、能耗與環境管理等要求,依法依規履行項目核準或者備案及其他相關手續,并依法辦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能源資源利用、安全生產等相關手續,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報告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對項目核準、備案機關實施的項目核準、備案行為,相關利害關系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章 項目核準的申請文件
第十七條企業辦理項目核準手續,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編制和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取得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依法應當附具的有關文件后,通過在線平臺上傳加蓋印章的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申請表,按照第二十三條規定報送。
第十八條組織編制和報送項目申請報告的項目單位,應當對項目申請報告以及依法應當附具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九條 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明確的要求制定,主要行業的項目申請報告示范文本由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參照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制定,明確編制內容、深度要求等。
第二十條項目申請報告按通用文本、示范文本要求,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單位情況,包括項目法人及各股東方情況(含主營業務、經營情況、信用情況等);
(二)擬建項目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與產品方案、工程技術方案、項目總投資(含用匯)及資金籌措方案等;
(三)項目資源利用情況分析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分析,包括但不限于對擬建項目的資源能源消耗指標進行分析,闡述在提高資源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資源能源消耗、實現資源能源再利用與再循環等方面的主要措施,論證是否符合能耗準入標準及資源節約和有效利用的相關要求等;其中,對列入《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行業目錄》范圍內的項目,應對項目能源利用情況、節能措施情況和能效水平進行分析;
(四)項目對經濟和社會的影響分析。
第二十一條項目申請報告可以由項目單位自行編寫,也可以由項目單位自主委托具有相關經驗和能力的工程咨詢單位編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項目單位委托中介服務機構編制項目申請報告。
項目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咨詢單位應當按照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和行業示范文本的要求編寫項目申請報告。
工程咨詢單位接受委托編制有關文件,應當做到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對其編制的文件負責。
第二十二條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向項目核準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要求附具以下文件。
(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和選址意見書(其中,選址意見書僅指以劃撥方式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對項目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或項目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內使用已批準建設用地進行建設等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明確規定可不進行用地預審的情形,須提供土地出讓合同或者地方政府頒發的土地使用權屬證明復印件);
(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用海預審意見(僅指建設需要使用海域的項目);
(三)招標投標材料(僅指依法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項目采用部分招標或者不招標、自行招標、邀請招標的,應當附具相應的說明和依據);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的其他相關手續。
第三章 項目核準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三條企業投資建設應當由省、市、縣(市、區)三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核準機關核準的項目,應按以下程序報送:
(一)應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項目單位直接通過在線平臺向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可以同步附具所在地級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是否符合地方規劃和政策要求的推薦意見。
(二)應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并委托地級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實施的項目。由項目單位向接受委托的地級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直接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三)應由地級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項目單位直接通過在線平臺向地級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可以同步附具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是否符合地方規劃和政策要求的推薦意見。
(四)應由縣(市、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核準機關核準的項目。由項目單位向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核準機關直接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第二十四條項目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在收到項目申報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項目單位補充相關文件,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項目申報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項目核準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報材料,都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或通過在線平臺出具電子憑證,同時注明項目代碼。其中,屬于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委托授權核準的事項,由接受委托的地級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根據委托授權范圍出具加蓋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委托專用章并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或者通過在線平臺出具電子憑證,同時注明項目代碼。項目單位可以根據項目代碼在線查詢、監督核準過程和結果。
項目核準機關可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對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或者行業信用評價結果較好的項目單位進行容缺受理。具體容缺受理實施辦法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另行明確。項目單位須在上傳的承諾書中明確補齊相應申報材料的限期,并按期履行承諾。
第二十五條 項目涉及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或者項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職責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商請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反饋意見。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查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二十六條 項目核準機關在正式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確需進行評估的,應在4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進行評估。項目核準機關在委托評估或聯合委托評估時,應當根據項目具體情況,提出評估重點,明確評估時限。
工程咨詢機構與編制項目申請報告的工程咨詢機構為同一單位、存在控股、管理關系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該工程咨詢機構不得承擔該項目的評估工作。工程咨詢機構與項目單位存在控股、管理關系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該工程咨詢機構不得承擔該項目單位的項目評估工作。
除項目情況復雜的,評估時限原則上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詢機構應當在項目核準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項目情況復雜的,履行批準程序后,可以延長評估時限,但延長后的總期限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
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將項目評估報告與核準文件一并存檔備查。
評估費用由委托的行政機關承擔,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取項目單位的任何費用。
第二十七條項目核準機關在作出核準決定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對項目基本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項目建設可能對公眾利益構成重大影響的,項目核準機關在作出核準決定前,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
相關部門對直接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用地(用海)、環境影響、移民安置、社會穩定風險等事項已經進行實質性審查并出具了相關審批文件的,項目核準機關可不再就相關內容重復征求公眾意見。
對于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除項目情況特別復雜外,專家評議時限原則上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二十八條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條規定的相關審查環節,原則上實行并聯辦理。項目核準機關可以根據部門意見、評估意見和公眾意見等,要求項目單位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或者對有關情況和文件做進一步澄清、補充。
第二十九條項目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者不符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要求的,項目核準機關可以不經過委托評估、征求意見等程序,直接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三十條 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在正式受理申報材料后,原則上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項目情況復雜或者需要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的,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核準時限,但延長后的時限不得超過4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項目單位。
項目核準機關需要委托評估或進行專家評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將咨詢評估或專家評議所需時間通過在線平臺或書面告知項目單位。
第三十一條項目符合核準條件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對項目予以核準并向項目單位出具項目核準文件。項目不符合核準條件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出具不予核準的書面通知,并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將予以或不予核準的結果上傳在線平臺,項目單位可通過在線平臺進行查詢。屬于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委托授權核準的項目,由接受委托的地級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根據委托授權范圍作出予以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并出具加蓋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委托專用章的核準文件或不予核準書面通知,辦理結果應在事項辦結后7個工作日內告知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項目核準機關出具的項目核準文件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通知應當抄送同級行業管理、自然資源、水行政管理、生態環境、節能審查等相關部門和下級機關。
第三十二條項目核準文件和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的格式文本,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參照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制定的格式文本制定。
第三十三條 項目核準機關應制定內部工作規則,不斷優化工作流程,提高核準工作效率。
第四章 項目核準的審查及效力
第三十四條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從以下方面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是否危害經濟安全、社會安全、生態安全等國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關發展建設規劃、產業政策和技術標準;
(三)是否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資源;
(四)是否對重大公共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項目核準機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各相關行業項目審查工作細則,明確審查具體內容、審查標準、審查要點、注意事項及不當行為需要承擔的后果等。
項目核準機關對項目進行審查時,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有關規定,查詢使用項目單位的信用記錄。
第三十五條 除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要求提供的項目申請報告附送文件之外,項目單位還應在開工前依法依規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準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原項目核準機關原則上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并上傳在線平臺,確有必要的可要求其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一)建設地點發生變更的;
(二)總投資或者建設規模變化在20%及以上、建設內容發生較大變化的;
(三)項目法人發生變更的;
(四)項目變更可能對經濟、社會、環境等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
(五)需要對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第三十七條 經核準的項目變更后屬于備案管理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及時督促項目單位申請撤銷原核準文件,再按備案程序辦理。
經核準的項目變更后,按照《廣東核準目錄》不屬于原核準機關權限的,原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及時督促項目單位申請撤銷核準文件,再報有權核準機關重新申請核準。
第三十八條 項目自核準機關出具項目核準文件或者同意項目變更決定2年內未開工建設,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在2年期限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開工建設。項目核準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延期開工建設的決定,并出具相應文件,同時上傳在線平臺。開工建設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在2年期限內未開工建設也未按照規定向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的,項目核準文件或者同意項目變更決定自動失效。
項目在核準文件或同意項目變更決定有效期內開工建設的,核準文件或同意項目變更決定長期有效。
第五章 項目備案
第三十九條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遵循誠信和規范原則,依法履行投資項目信息告知義務,在辦理首個行政審批事項前通過在線平臺將相關信息告知項目備案機關,并對按照國家和省的投資和產業政策,應當實行核準管理或者《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明確的限制類、禁止類以及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建設項目,不得以提供虛假信息、不詳細信息等方式,填報備案表并辦理項目備案手續。
第四十條項目備案主要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登陸在線平臺。項目單位登陸在線平臺,應當認真查閱、核對《廣東核準目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和相關行業規范性文件,確認其建設項目符合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且屬于按照國家和省的投資和產業政策屬于備案管理的項目,不屬于禁止準入和核準準入類項目。
(二)填報項目信息。項目信息應當包括:項目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項目總投資額(含用匯)等;項目計劃開工(竣工)時間等。項目備案信息填報后,在線平臺實時生成備案信息表,項目單位下載打印并加蓋單位印章。
(三)上傳備案材料。將加蓋印章后的備案信息表掃描上傳在線平臺。國家產業政策另有規定的,需按產業政策提供相關補充證明文件。
(四)提交承諾聲明。項目單位根據在線平臺指引,承諾擬備案項目信息真實、完整、準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以及市場準入標準等要求,不屬于禁止準入和核準準入項目,聲明對其填報內容和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五)提交備案信息。項目單位通過在線平臺,將相關信息按照項目屬地原則依據本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提交相關備案機關。項目備案機關收到本條第(三)項規定的全部信息即為備案,項目單位同時獲得項目代碼,并可通過在線平臺自行打印項目代碼回執。
第四十一條備案機關應當按照務實、從簡、高效的原則,通過在線平臺受理備案事項,確認項目單位依法依規完成本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程序和內容,且屬于本備案機關管轄權限的即為備案。
對于備案信息不完整、不屬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依法應實行核準或審批管理以及不屬于本備案機關權限的,備案機關應當在項目單位提交備案信息后24小時內(法定節假日除外)通過在線平臺或者書面方式及時告知項目單位予以補正或糾正,逾期未告知的視為備案完成。
項目單位需要備案證明的,可以通過在線平臺自行打印或者要求項目備案機關出具。
備案證明文件僅代表備案機關確認收到建設單位項目備案信息的證明,不具備行政許可效力。
第四十二條項目備案機關發現項目屬于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或者依法應當實行核準管理,以及不屬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依法應當實施審批管理、不屬于本備案機關權限等情形的,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及時告知企業予以糾正或者對備案予以撤銷。
第四十三條 已完成備案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前通過在線平臺及時告知原項目備案機關,修改相關信息,履行項目變更告知義務:
(一)項目名稱、建設地點發生變更的;
(二)項目投資規模或者建設規模變化幅度在20%及以上的;
(三)項目建設內容發生較大變化的;
(四)項目法人發生變更的;
(五)需要對項目備案內容進行調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項目備案機關對備案修改信息的審查時限、內容和方式,按照本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項目自備案或者完成項目備案變更后2年內(含)未開工建設或者未辦理任何其他手續的,項目單位如果決定繼續實施該項目,應當通過在線平臺作出延期開工說明;如果不再繼續實施,應當撤回已備案信息。
前款項目既未作出合理說明,也未撤回備案信息的,備案機關應當予以提醒。經提醒后仍未作出相應處理的,備案機關應當移除已向社會公示的備案信息,項目單位獲取的備案證明文件自動失效。
第四十五條備案項目變更后屬于核準管理的,應先撤銷備案,再按核準程序辦理。
第四十六條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項目單位在開工建設前還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行業管理、國家安全、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節能審查、金融監管、安全生產監管、審計、建設、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強對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
項目核準、備案機關應當根據核準和備案職責,對項目核準和備案進行事中事后監督管理,包括對項目開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準批復文件或者辦理備案手續,以及對項目開工后是否按照核準批復文件或者備案內容進行建設實施監督管理。
國家安全、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節能審查、安全監管、建設、行業管理等部門,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監管職責,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項目進行監管。
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引導金融機構按照商業原則,依法獨立審貸。
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企業投資項目、申請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以及其他公共工程項目的審計監督。
第四十八條項目核準、備案機關的項目核準或者備案信息,以及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節能審查、金融監管、安全生產監管、審計、建設、市場監管、行業管理等部門的相關手續辦理信息、審批結果信息、監管(處罰)信息,應當在在線平臺上實現互通共享。
第四十九條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及時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建設實施基本信息。相關信息應與相關行業調查統計數據保持一致。
項目開工前,項目單位應當登錄在線平臺報備項目開工基本信息。項目開工后,項目單位應當按年度在線報備項目建設動態進度基本信息。項目竣工驗收后,項目單位應當在線報備項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五十條核準機關對本機關已核準的項目,應當對以下方面進行監督管理:
(一)是否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及時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建設實施基本信息;
(二)需要變更已核準建設地點或者對已核準投資規模、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是否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三)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是否按規定辦理延期開工建設手續;
(四)是否按照核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
核準機關對其核準的項目,應當在項目開工后至少開展一次現場核查。
第五十一條備案機關對本機關已備案的項目,應當對以下方面進行監督管理:
(一)是否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及時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建設實施基本信息;
(二)是否屬于實行核準管理的項目;
(三)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是否按規定辦理延期開工建設手續;
(四)是否屬于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的項目;
(五)是否按照備案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進行建設。
備案機關對其備案的項目,應當根據“雙隨機、一公開”的原則,結合投資調控實際需要,定期制定現場核查計劃。對列入現場核查計劃的項目,應當在項目開工后至少開展一次現場核查。列入現場核查計劃的項目數量比例,由備案機關根據實際確定。
第五十二條縣(市、區)以上投資主管部門發現本行政區域內的項目列入《廣東核準目錄》,但未依法辦理核準批復文件、項目變更批復文件或者批復文件失效后開工建設的;或者發現本行政區域內的已開工項目應備案但未依法備案的,應當報告對該項目有核準、備案權限的機關,由有權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十三條全省各級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核備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核備辦法》《企業投資項目事中事后監管辦法》等規定的程序和方式,依法依規加強對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全省各級投資主管部門對項目的現場核查,可以自行開展,也可以發揮工程咨詢單位等機構的專業優勢,以委托第三方機構的方式開展。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現場核查的,應當建立核查機構名錄,制訂核查工作規范,加強對核查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現場核查的經費由委托方承擔。
全省各級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投訴舉報反映的問題線索及時予以處理。對發現的涉嫌違法問題,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立案查處,并作出處理決定。
第五十四條項目單位在辦理核準、備案過程中簽署蓋章的承諾申明及其履行情況將納入信用記錄,作為信用評價和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依據。全省各級投資主管部門加強對項目單位的信用監管,對項目的行政處罰信息,以及在項目事中事后監管中形成的項目異常名錄和失信企業名單,應當通過在線平臺進行歸集,并通過在線平臺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共享,向社會公開。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相關信息列入項目異常信用記錄,并納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一)應申請辦理項目核準但未依法取得核準文件的;
(二)提供虛假項目核準或備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將項目信息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已備案項目信息變更未告知備案機關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擅自開工建設的;
(四)不按照核準或備案內容組織實施的;
(五)項目單位未按規定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報送虛假信息的;
(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項目核準、備案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單位和部門依紀依法給予處分:
(一)超越法定職權予以核準或者備案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核準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不予核準的;
(四)擅自增減核準審查條件的,或者以備案名義變相審批、核準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核準決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五十六條項目核準、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核準、備案以及相關審批手續辦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項目核準、備案機關,以及自然資源、水行政管理、生態環境、節能審查、安全監管、工程建設等部門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不履行企業投資監管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企業以分拆項目、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核準、備案的,按照《核備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處理。
實行核準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法辦理核準手續開工建設或者未按照核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法將項目信息或者已備案項目信息變更情況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的;以及企業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建設項目的,分別按照《核備條例》第十八條、十九條、二十條規定進行處罰。
企業在項目建設過程中不遵守國土空間規劃、國家安全、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節能審查、金融監管、安全生產監管、審計、建設、市場監管、行業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有關審批文件要求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九條 承擔項目申請報告編寫、評估任務的工程咨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參與專家評議的專家,在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受項目核準機關委托開展評估或者參與專家評議過程中,違反從業規定,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依法降低或者撤銷工程咨詢單位資格,取消主要責任人員的相關職業資格。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在中國境內利用自有資金、不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照企業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個人投資建設備案項目參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工作需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二條本實施辦法自2022年3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粵發改規〔2019〕1號)、《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粵工信規字〔2021〕2號)同時廢止。
國家對企業投資項目(含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依照國家專門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