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豐市發展和改革局主要職責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規范性文件草案并協調實施,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
(二)負責全市經濟、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等重要經濟總量的平衡及重大比例關系的綜合協調,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全市和國內外經濟形勢及發展情況,加強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監測、預測與預警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議。
(三)研究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與財政、土地、金融體制改革以及政策的制定,提出投資融資的發展建議。
(四)承擔指導推進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和推進經濟體制改革試點(試驗區)工作。
(五)提出年度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及價格調控措施并組織實施,管理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監管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承擔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負責相關價格公共服務工作,負責全市價格監督檢查工作。
(六)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市人民政府安排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安排縣級財政性投資項目,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審核、備案建設項目、外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涉及公共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競爭性配置方案;組織實施企業投資項目管理制度改革,簡化審批程序、下放審批權限、完善備案程序,研究制訂引導民間投資的政策措施;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查,協調重大項目建設的重大問題;指導工程咨詢業發展。
(七)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規劃,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并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街接平衡;負責綜合交通發展運輸體系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和實施服務業發展規劃,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規劃,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八)研究能源開發和利用,提出綜合能源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完善對能源產業的管理,推進能源結構戰略性調整,擬訂能源行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提出相關體制改革建議,監測和分析能源產業、能源安全的發展狀況,規劃重大項目布局,推動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協調能源基礎設施方面的發展與合作,開展能源對外合作。
(九)組織擬訂區城協調發展規劃,承擔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并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負責各類重大區域發展平合的發展規劃和統籌協調工作。
(十)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總量平衡計劃并監督執行,配合有關部門管理縣級糧食等重要物資儲備。
(十一)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人口和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訂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十二)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綜合分析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重大問題,牽頭組織擬訂節能減排中長期規劃及綜合性工作方案,綜合協調節能和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
(十三)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系,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四)按規定指導和協調招標投標工作,對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進行監督檢查。
(十五)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規范性文件草案并協調實施,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
(二)負責全市經濟、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等重要經濟總量的平衡及重大比例關系的綜合協調,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全市和國內外經濟形勢及發展情況,加強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監測、預測與預警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議。
(三)研究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與財政、土地、金融體制改革以及政策的制定,提出投資融資的發展建議。
(四)承擔指導推進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和推進經濟體制改革試點(試驗區)工作。
(五)提出年度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及價格調控措施并組織實施,管理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監管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承擔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負責相關價格公共服務工作,負責全市價格監督檢查工作。
(六)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市人民政府安排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安排縣級財政性投資項目,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審核、備案建設項目、外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涉及公共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競爭性配置方案;組織實施企業投資項目管理制度改革,簡化審批程序、下放審批權限、完善備案程序,研究制訂引導民間投資的政策措施;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查,協調重大項目建設的重大問題;指導工程咨詢業發展。
(七)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規劃,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并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街接平衡;負責綜合交通發展運輸體系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和實施服務業發展規劃,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規劃,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八)研究能源開發和利用,提出綜合能源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完善對能源產業的管理,推進能源結構戰略性調整,擬訂能源行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提出相關體制改革建議,監測和分析能源產業、能源安全的發展狀況,規劃重大項目布局,推動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協調能源基礎設施方面的發展與合作,開展能源對外合作。
(九)組織擬訂區城協調發展規劃,承擔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并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負責各類重大區域發展平合的發展規劃和統籌協調工作。
(十)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總量平衡計劃并監督執行,配合有關部門管理縣級糧食等重要物資儲備。
(十一)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人口和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訂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十二)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綜合分析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重大問題,牽頭組織擬訂節能減排中長期規劃及綜合性工作方案,綜合協調節能和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
(十三)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系,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四)按規定指導和協調招標投標工作,對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進行監督檢查。
(十五)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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