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發(fā)展改革委關于廢止部分價格管理文件的通告
根據(jù)《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定價目錄(2022年版)>的通知》(粵府辦〔2022〕5號)、《廣東省發(fā)展改革委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十四五”時期深化價格機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發(fā)改價格〔2021〕470號)等文件精神,部分價格管理文件已不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和管理需要。經(jīng)商省有關部門,決定廢止《關于印發(fā)<廣東省物價局、司法廳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價〔2006〕298號)等11件價格管理文件。本決定自發(fā)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廢止的部分價格管理文件目錄
廣東省發(fā)展改革委
2022年11月3日
附件
廢止的部分價格管理文件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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