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港口、軌道交通)、水利(水務)、農業農村、國資、地方金融監管、政務服務數據管理、能源工作主管部門,各銀保監分局,省及各地級以上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完善招標投標交易擔保制度進一步降低招標投標交易成本的通知》(發改法規〔2023〕27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落實。
一、規范保證金收取和清退工作。按照廣東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規范招投標領域工程建設保證金收取有關工作的通知》(粵發改法規函〔2022〕1178號)要求,在工程建設招標投標領域,嚴格規范保證金收取,全面推行保函(保險)替代現金繳納保證金,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或拒絕接收保函服務機構依法簽發并已生效的保函(保險),并鼓勵使用電子保函(保險)。開展保證金清退專項行動,按照“誰收取、誰清理、誰退還”的原則,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證金代收代管服務的平臺和服務機構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招標文件和合同約定退還保證金,做到應清盡清、應退盡退。省及各地級以上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要及時清退本交易中心代收代管的保證金,階段性清理結果于5月15日前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對于違規不清退保證金的情況,投標人可通過12345熱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公布的投訴舉報渠道反映情況。各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要加強對保證金收取、退還、清理工作的跟蹤督促,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依法依規查處違規收取、不按時清退保證金等行為。
二、推行差異化收取保證金。招標人可根據項目特點和投標人誠信狀況,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減免投標保證金的措施。鼓勵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招標人實施分類減免投標保證金制度。對于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要按照《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關于印發廣東省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粵財采購〔2022〕10號)規定,對200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取消投標保證金;對20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400萬元以上的工程采購項目,招標人可綜合考慮項目情況、市場供需關系等選擇是否收取保證金;確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預算金額的2%。各地市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出臺鼓勵本地區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全面或階段性停止收取投標保證金、分類減免投標保證金或用承諾函替代投標保證金的政策措施,相關措施出臺情況請同時抄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和省相關專業招標投標監督部門。
三、完善招標投標交易擔保服務體系。依托我省招標投標交易系統、“粵公平”“信用廣東”等平臺,依法依規公開市場主體資格資質、業績、行為信用信息、擔保信用信息等,為招標人減免投標保證金提供客觀信息依據。推動建立省內銀行、融資擔保機構和保險機構開展投標人投標保證金保函(保險)履約信息歸集和信用信息共享,按規定將信息共享至“信用廣東”平臺。鼓勵銀行、融資擔保機構、保險機構和招標投標電子交易系統運營機構對符合條件的投標人、中標人簡化交易擔保辦理流程、降低服務手續費用。依法依規對銀行、融資擔保機構和保險機構加強信用監管,嚴格防范并依法懲戒交易擔保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