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澄清和修改的,對投標截止時間有何規定?
答:
《招標投標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以上回復內容,僅作為咨詢服務意見,不作為行政許可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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