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標方法可否在招標文件中寫個評標基本原則,待開標時再公布具體評標細則呢?
答:
評標方法必須在招標文件中公布,未在招標文件中寫明的評標方法不能作為評標的依據。也就是說,評標時只能采用招標文件中列明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另行制定。
評標方法是招投標程序中的重要內容,在招標文件中公布評標方法(包括評標標準和因素)體現了《招標投標法》所要求的公開原則,方便投標人和行政監督部門進行監督。如果不在招標文件中公開載明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或者隨意改變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可能出現“暗箱操作”的情況,導致評標缺乏嚴肅性和公正性。
評標標準和方法通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評標方法、評標紀律、評標委員會組成、評標程序、評審因素、評審標準以及確定中標候選人的原則等。他們是評標委員會自由裁量權的合理約束,有利于確保評標結果的科學、公平、公正。因之,在評標過程中,不論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還是評標專家都不得隨意增加、刪減評審指標和因素。實踐中確實普遍存在招標文件公布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完整的現象。例如,只公布評審因素和指標,不公布具體的評標權重和評分方法;又如,公布的評標標準不夠細化,可操作性不強,留有太多人為主觀判斷的成分,使得評審專家的自由裁量權過大。
以上回復內容,僅作為咨詢服務意見,不作為行政許可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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