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全市中小學2018—2019學年度教育收費問題的通知
各中學、中心小學、九年制學校:
為貫徹落實中小學教育收費管理政策規定,規范收費行為,根據汕尾市發展和改革局、教育局、財政局《關于汕尾市中小學2018-2019學年教育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汕發改價格〔2018〕168號)精神,結合實際,現將我市中小學 2018—2019學年度教育收費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義務教育免費政策
1、本省戶籍及外省戶籍學生,在我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就讀的,一律免收學雜費、課本費。
2、本省戶籍及外省戶籍學生,在我市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就讀的,按經市發改局批準的已扣減財政補貼的收費標準繳費入學。
3、民辦中小學收費按原省物價局、教育廳《關于規范我省民辦中小學校教育收費管理的通知》(粵價[2009]24號)規定進行管理,實行政府定價,并按市教育局審核、市發改局審批的收費執行。不得向學生收取學位費、入學考試報名費。
4、嚴禁捐資助學與錄取學生掛鉤,嚴禁向學生收取與入學掛鉤的任何費用。
二、加強高中階段收費管理
1、公辦普通高中學雜費仍按去年標準執行,詳見附表。
2、嚴禁自立項目收取高中重修班學雜費;嚴格執行公辦普通高中取消擇校生和擴招生“三公開”政策規定。要按上級關于公辦普通高中取消招收擇校生、收取擇校費的規定;招收擴招生要做到“公開學位數和招生方案、公開入圍分數線、公開收費標準”,并按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
3、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定價目錄(2018年版)〉的通知》(粵府辦〔2018〕11號)有關“放開民辦學校高中教育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學校自行定價”的規定,我市民辦高中學費的收費標準由學校根據教育培養成本和本地區群眾經濟承受能力自行制定,報發改、教育部門備案。
4、按原省物價局、省教育廳粵價〔2009〕24號文件規定,民辦普通高中不得收取擇校費。
5、加強對學校各類有償補習亂收費的監管。禁止學校和老師違規補課及其亂收費行為。對于確需補課的高中畢業班級,應以答疑、輔導等形式進行,不得違規向學生收取費用。
三、規范中小學服務性收費、代收費管理
1、各中小學要嚴格執行原市物價局、教育局、財政局、糾風辦《轉發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的通知》(陸價字[2010]23號)規定。住宿費按原陸價函[2010]07號文規定管理,未經市教育局審核、市發改局批準,不得收費;城鎮學校校服價格按汕教〔2015〕68號文規定執行,農村中小學一律不得收取校服費。根據省教育廳、原衛生廳、財政廳、原物價局《關于印發<廣東省中小學生健康體檢有關事項管理辦法>修訂意見的通知》(粵教體[2010]8號),高中生體檢費為代收費項目,高一學生按31元/生·學年、高二及高三學生按13元/生·學年標準收取,不參加體檢的學生不收取。
2、嚴格落實國家、省對各級各類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管理規定,嚴禁將教育教學活動、教學管理范圍內的事項納入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嚴禁越權設立收費項目、未經審核收費或突破已經審批的收費標準收費。不得將圖書館查詢和電子閱覽室、午休管理服務費、課后看護費、自行車看管費等作為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事項。嚴禁各級各類學校代收商業保險費,嚴禁學校在軍訓期間向學生收取軍訓費、住宿費、交通費、照相等費用。
3、按《省物價局、省教育廳關于中小學代購教輔材料收費問題的通知》(粵價〔2014〕38號)規定,新增“代購教輔材料費”作為中小學代收費項目。學校可以為學生統一代購省推薦目錄中選用的教輔材料,但必須以自愿(認購簽名)為原則。代購用書目錄教輔材料必須事先公示書名、價格等有關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廣東省普通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之外向學生推薦征訂、強制訂購圖書、報刊、雜志等。嚴禁違背自愿原則訂購教輔材料,以及以指定參考、暗示、誘惑等方式搞“一科多輔”等行為。
四、加強對教育收費資金和教育收費行為的監管
1、各中小學校要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嚴禁任何單位以任何形式截留、平調、擠占、挪用學校收費收入和免費義務教育補助資金。
2、各中小學要認真落實學校收費管理領導責任制,嚴格貫徹執行收費公示、收費承諾等教育收費管理制度,自覺規范學校收費行為,接受社會和有關部門監督。收費公示牌(欄)由學校按規定要求自行制作公示。
3、市發展改革局將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加大工作力度,加強監督檢查,加大辦案力度,對頂風違紀亂收費問題,按照規定及時制止、及時糾正、及時查處,并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維護正常的教育收費秩序。
附:陸豐市2018年—2019學年度中小學收費項目和標準表
為貫徹落實中小學教育收費管理政策規定,規范收費行為,根據汕尾市發展和改革局、教育局、財政局《關于汕尾市中小學2018-2019學年教育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汕發改價格〔2018〕168號)精神,結合實際,現將我市中小學 2018—2019學年度教育收費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義務教育免費政策
1、本省戶籍及外省戶籍學生,在我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就讀的,一律免收學雜費、課本費。
2、本省戶籍及外省戶籍學生,在我市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就讀的,按經市發改局批準的已扣減財政補貼的收費標準繳費入學。
3、民辦中小學收費按原省物價局、教育廳《關于規范我省民辦中小學校教育收費管理的通知》(粵價[2009]24號)規定進行管理,實行政府定價,并按市教育局審核、市發改局審批的收費執行。不得向學生收取學位費、入學考試報名費。
4、嚴禁捐資助學與錄取學生掛鉤,嚴禁向學生收取與入學掛鉤的任何費用。
二、加強高中階段收費管理
1、公辦普通高中學雜費仍按去年標準執行,詳見附表。
2、嚴禁自立項目收取高中重修班學雜費;嚴格執行公辦普通高中取消擇校生和擴招生“三公開”政策規定。要按上級關于公辦普通高中取消招收擇校生、收取擇校費的規定;招收擴招生要做到“公開學位數和招生方案、公開入圍分數線、公開收費標準”,并按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
3、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定價目錄(2018年版)〉的通知》(粵府辦〔2018〕11號)有關“放開民辦學校高中教育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學校自行定價”的規定,我市民辦高中學費的收費標準由學校根據教育培養成本和本地區群眾經濟承受能力自行制定,報發改、教育部門備案。
4、按原省物價局、省教育廳粵價〔2009〕24號文件規定,民辦普通高中不得收取擇校費。
5、加強對學校各類有償補習亂收費的監管。禁止學校和老師違規補課及其亂收費行為。對于確需補課的高中畢業班級,應以答疑、輔導等形式進行,不得違規向學生收取費用。
三、規范中小學服務性收費、代收費管理
1、各中小學要嚴格執行原市物價局、教育局、財政局、糾風辦《轉發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的通知》(陸價字[2010]23號)規定。住宿費按原陸價函[2010]07號文規定管理,未經市教育局審核、市發改局批準,不得收費;城鎮學校校服價格按汕教〔2015〕68號文規定執行,農村中小學一律不得收取校服費。根據省教育廳、原衛生廳、財政廳、原物價局《關于印發<廣東省中小學生健康體檢有關事項管理辦法>修訂意見的通知》(粵教體[2010]8號),高中生體檢費為代收費項目,高一學生按31元/生·學年、高二及高三學生按13元/生·學年標準收取,不參加體檢的學生不收取。
2、嚴格落實國家、省對各級各類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管理規定,嚴禁將教育教學活動、教學管理范圍內的事項納入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嚴禁越權設立收費項目、未經審核收費或突破已經審批的收費標準收費。不得將圖書館查詢和電子閱覽室、午休管理服務費、課后看護費、自行車看管費等作為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事項。嚴禁各級各類學校代收商業保險費,嚴禁學校在軍訓期間向學生收取軍訓費、住宿費、交通費、照相等費用。
3、按《省物價局、省教育廳關于中小學代購教輔材料收費問題的通知》(粵價〔2014〕38號)規定,新增“代購教輔材料費”作為中小學代收費項目。學校可以為學生統一代購省推薦目錄中選用的教輔材料,但必須以自愿(認購簽名)為原則。代購用書目錄教輔材料必須事先公示書名、價格等有關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廣東省普通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之外向學生推薦征訂、強制訂購圖書、報刊、雜志等。嚴禁違背自愿原則訂購教輔材料,以及以指定參考、暗示、誘惑等方式搞“一科多輔”等行為。
四、加強對教育收費資金和教育收費行為的監管
1、各中小學校要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嚴禁任何單位以任何形式截留、平調、擠占、挪用學校收費收入和免費義務教育補助資金。
2、各中小學要認真落實學校收費管理領導責任制,嚴格貫徹執行收費公示、收費承諾等教育收費管理制度,自覺規范學校收費行為,接受社會和有關部門監督。收費公示牌(欄)由學校按規定要求自行制作公示。
3、市發展改革局將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加大工作力度,加強監督檢查,加大辦案力度,對頂風違紀亂收費問題,按照規定及時制止、及時糾正、及時查處,并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維護正常的教育收費秩序。
附:陸豐市2018年—2019學年度中小學收費項目和標準表
陸豐市發展和改革局 陸豐市教育局 陸豐市財政局
2018年8月22日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