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豐市民政局2017年部門預算編制說明
陸豐市民政局2017年部門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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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部分 部門概況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門預算公開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門預算公開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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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部門概況
一、單位性質和基本職能,機構設置
陸豐市民政局:貫徹執行關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起草全市民政工作的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和監督,研究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發展,負責民政管理事務、撫恤、退役安置、社會福利、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其他生活救助等工作。
各鎮社會事務管理辦:負責鄉鎮民政管理事務、撫恤、退役安置、社會福利、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其他生活救助等工作。
陸豐市救助站:提供救助服務,弘揚救助精神。負責對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和為乞討未成年人臨時救助保護服務。
陸豐市兒童福利院:收養孤殘兒童,棄嬰及家庭無力照管殘疾兒童等。
陸豐市殯葬監察大隊:管理殯葬事宜,推進殯葬改革、殯葬職業教育、殯葬崗位培訓。
陸豐市烈士陵園:紀念先烈,教育人民,烈士紀念建筑特建設維護與環境美化、烈士骨灰保存、烈士遺物和革命史料陳列、革命史料搜集編寫,烈士文物檔案建立與文物保管,革命烈士紀念活動組織。
陸豐市永安殯儀館: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殯葬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地方殯葬法規。為喪家提供殯儀服務等。
陸豐市金盆山殯儀館: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殯葬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地方殯葬法規。為喪家提供殯儀服務等。
陸豐市光榮院:負責對全市優撫人員、孤寡老人提供養老服務等。
陸豐市軍休所:為軍休干部提供休養住所與相關服務,軍休干部休養住所所提供與管理、軍休干部生活扶助、醫療保健、生活待遇費發放、閱讀文件組織、重要活動組織、文體活動組織。
二、人員編制和財政供養人員情況
人員編制:共159人,其中:行政25人,事業131人,工勤3人。
財政供養人員:共242人,其中:在職176人,離休1人,退休65人。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門預算公開表
具體見附件:《陸豐民政局2017年度部門預算公開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本部門預算已包含本級預算和所屬單位預算在內的匯總預算,下屬單位有陸豐市烈士陵園管理處、陸豐市軍隊離休退休干部休養所、陸豐市永安殯儀館、陸豐市金盆山殯儀館、陸豐市兒童福利院、陸豐市救助管理站、陸豐市殯葬管理監察隊、陸豐市光榮院、社會事務管理辦公室。
一、部門預算收支增減變化情況
2017年本部門收入預算1370.32萬元,比上年增加55.12萬元,增長4.19%。主要原因:一是增加人員工資福利;二是增加社會保險繳費;2017年本部門支出預算1370.32萬元,比上年增加55.12萬元,增長4.19%。主要原因:一是增加工資福利支出;二是增加社會保險繳費。
二、“三公”經費安排情況
2017年本部門“三公”經費預算安排4萬元,和上年持平。其中:
(一)因公出國(境)支出預算0萬元(主要用于單位工作人員和專家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與上年度對比無變化。
(二)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支出預算4萬元,占本年度“三公”經費預算的100%,包括:公務用車購置費預算0萬元,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預算4萬元,和上年持平。
(三)公務接待費預算0萬元,與上年度對比無變化。
四、機關運行經費支出預算說明
2017年本部門機關運行經費支出預算62.2萬元,包括:公務費56.2萬元、基本專項支出6萬元。
其中,基本專項支出明細:烈士陵園維護費6萬元。
五、政府采購情況
2017年本部門政府采購安排0萬元,與上年度對比無變化。
六、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門預算使用車輛7輛。
七、預算績效信息公開情況
預算績效管理未開展。
第一部分 部門概況
一、單位性質和基本職能,機構設置
陸豐市民政局:貫徹執行關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起草全市民政工作的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和監督,研究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發展,負責民政管理事務、撫恤、退役安置、社會福利、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其他生活救助等工作。
各鎮社會事務管理辦:負責鄉鎮民政管理事務、撫恤、退役安置、社會福利、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其他生活救助等工作。
陸豐市救助站:提供救助服務,弘揚救助精神。負責對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和為乞討未成年人臨時救助保護服務。
陸豐市兒童福利院:收養孤殘兒童,棄嬰及家庭無力照管殘疾兒童等。
陸豐市殯葬監察大隊:管理殯葬事宜,推進殯葬改革、殯葬職業教育、殯葬崗位培訓。
陸豐市烈士陵園:紀念先烈,教育人民,烈士紀念建筑特建設維護與環境美化、烈士骨灰保存、烈士遺物和革命史料陳列、革命史料搜集編寫,烈士文物檔案建立與文物保管,革命烈士紀念活動組織。
陸豐市永安殯儀館: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殯葬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地方殯葬法規。為喪家提供殯儀服務等。
陸豐市金盆山殯儀館: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殯葬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地方殯葬法規。為喪家提供殯儀服務等。
陸豐市光榮院:負責對全市優撫人員、孤寡老人提供養老服務等。
陸豐市軍休所:為軍休干部提供休養住所與相關服務,軍休干部休養住所所提供與管理、軍休干部生活扶助、醫療保健、生活待遇費發放、閱讀文件組織、重要活動組織、文體活動組織。
二、人員編制和財政供養人員情況
人員編制:共159人,其中:行政25人,事業131人,工勤3人。
財政供養人員:共242人,其中:在職176人,離休1人,退休65人。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門預算公開表
具體見附件:《陸豐民政局2017年度部門預算公開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本部門預算已包含本級預算和所屬單位預算在內的匯總預算,下屬單位有陸豐市烈士陵園管理處、陸豐市軍隊離休退休干部休養所、陸豐市永安殯儀館、陸豐市金盆山殯儀館、陸豐市兒童福利院、陸豐市救助管理站、陸豐市殯葬管理監察隊、陸豐市光榮院、社會事務管理辦公室。
一、部門預算收支增減變化情況
2017年本部門收入預算1370.32萬元,比上年增加55.12萬元,增長4.19%。主要原因:一是增加人員工資福利;二是增加社會保險繳費;2017年本部門支出預算1370.32萬元,比上年增加55.12萬元,增長4.19%。主要原因:一是增加工資福利支出;二是增加社會保險繳費。
二、“三公”經費安排情況
2017年本部門“三公”經費預算安排4萬元,和上年持平。其中:
(一)因公出國(境)支出預算0萬元(主要用于單位工作人員和專家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與上年度對比無變化。
(二)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支出預算4萬元,占本年度“三公”經費預算的100%,包括:公務用車購置費預算0萬元,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預算4萬元,和上年持平。
(三)公務接待費預算0萬元,與上年度對比無變化。
四、機關運行經費支出預算說明
2017年本部門機關運行經費支出預算62.2萬元,包括:公務費56.2萬元、基本專項支出6萬元。
其中,基本專項支出明細:烈士陵園維護費6萬元。
五、政府采購情況
2017年本部門政府采購安排0萬元,與上年度對比無變化。
六、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門預算使用車輛7輛。
七、預算績效信息公開情況
預算績效管理未開展。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1、部門預算:指與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政府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其履行職能的需要編制的本部門年度收支計劃,涵蓋部門各項收支,實行一個部門一本預算。
2、基本支出預算:指預算單位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編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計劃,包括人員支出預算和公用支出預算。
3、項目支出預算:指預算單位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預算之外編制的年度或跨年度項目支出計劃。
4、“三公”經費:指財政撥款安排的,用于因公出國(境)、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公務接待等方面的經費。
5、機關運行經費:指為保障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運行用于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包括辦公費、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辦公用房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等。
6、一般公共預算:指對以稅收為主體的財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安全、維持國家機構正常運轉等方面的收支預算。
7、財政撥款收入:指單位本年度從本級財政取得的財政撥款。
8、上級補助收入:指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9、事業收入: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事業單位收到的財政專戶實際核撥的教育收費等資金在此反映。
10、經營收入: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11、附屬單位繳款:指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12、其他收入:指單位取得的除上述“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以外的各項收入。
13、非稅收入:指除稅收和政府債務收入以外,由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國家權力、政府信譽、國有資源(資產)所有者權益等取得的各項收入。
14、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指事業單位用事業基金彌補當年收支差額的數額。
15、年初結轉和結余:指單位上年結轉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結轉、項目支出結轉和結余和經營結余。
16、結余分配:指事業單位按規定對非財政補助結余資金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事業基金和繳納的所得稅,以及減少單位按規定應繳回的基本建設竣工項目結余資金。
17、年末結轉和結余資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預算安排、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無法按原計劃實施,需要延遲到以后年度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
18、上繳上級支出:指事業單位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19、經營支出: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20、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指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