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 豐 市 國 土 資 源 局
目錄
第一部分 部門概況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門預算公開表
第三部分 2016年度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五部分 名詞解釋
第一部分 部門概況
一、 部門基本情況
(一)部門機構設置和職能
本部門預算已包括本級預算和所屬單位預算在內的匯總預算,下屬單位具體包括:下屬正股級事業單位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市土地儲備中心、市土地整理開發中心、市征地服務中心、市土地評估所、市國土測繪隊、市國土資源局信息管理中心。
陸豐市國土資源局是正科級部門,內設人秘股、土地規劃與耕地保護股、土地利用管理股、陸豐市不動產登記局(掛地籍管理股牌子)、測繪管理股股、執法監察股(掛執法監察隊牌子)、礦產資源地質勘查與環境股、計財股、法規股、紀檢監察室等11個股室。設立派出機構:東海、城東、河東、大安、西南、河西、潭西、上英、金廂、博美、橋沖、八萬、陂洋、內湖、南塘、甲子、甲西、甲東、湖東、碣石、東海經濟開發區等21個國土資源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
和法律法規,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有關規范性文件、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負責有關行政處罰的聽證和行政復議。
(二)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的責任。負責編
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和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址遺跡保護規劃及測繪工作規劃,參與涉及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的審查、審核,指導和審核鎮(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
(三)承擔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監督本局派出機構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擔并組織調處土地和礦產資源權屬糾紛,查處國土資源違法違規案件。
(四)承擔耕地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和補充耕地工作并進行指導、監督落實,實施農地用途管制,承擔耕地面積占補平衡和基本農田保護工作。
(五)負責組織開展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工作。對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等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公布,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六)負責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土地登記管理等工作。
(七)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工作。承擔礦產資源探
礦權、采礦權的審批登記和轉讓審批登記的管理工作,確認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結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承擔地質勘查行業管理。
(八)負責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監測、
防治地質災害,保護地質遺跡,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治地下水的過量開采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參與認定地質遺跡保護區,承擔國土資源應急管理工作。
(九)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市場管理工作。組織并管理基礎
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負責監督管理測繪行業,負責測繪任務登記,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圖編制工作,指導和監督測量標志的保護工作。
(十)負責基層國土資源所領導干部雙重管理主管方的工作。
(十一)負責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事業的對外合作與
交流。
(十二)承辦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部門人員構成
部門共有編制171人,在職人員268人,其中財政供養79人;離退休 66人,其中財政供養29人,遺囑供養 2 人。
第二部分 2016年陸豐市國土資源局預算表
具體公開表格見附件:預算公開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預算情況說明
一、收入預算情況說明
本部門2016年部門預算收入合計 2149.5萬元,與上年相比,收入總計增加 430萬元,增長 20%。主要原因:一是增加工資福利支出;二是增加社會保險繳費。其中:財政撥款收入2149.5萬元,占本年收入合計的 100 %;上級補助收入 0萬元;事業收入0萬元;其他收入0萬元。
二、支出預算情況說明
本部門2016年預算支出合計 2149.5萬元,與上年相比,支出總計增加430萬元,增長20%。主要原因:一是增加工資福利支出;二是增加社會保險繳費。其中:財政撥款支出 2149.5萬元,占本年支出合計的 100 %。財政撥款支出中基本支出 2149.5 萬元,占本年財政撥款支出 100 %,基本支出用于:工資福利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商品和服務支出等。項目支出 0 萬元。
三、“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支出預算說明
本部門2016年度“三公”經費支出 6萬元,支出數比上年減少0萬元,下降0%。其中:
(一)因公出國(境)費0萬元,因公出國(境)費是指單位工作人員和專家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占“三公”經費總額的0%,2016年度因公出國(境)費預算支出比2015年度減少0萬元,下降0%。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本部門沒有人員因公出國(境)。
(二)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預算 6 萬元。本部門機關的公務用車保有量 3 輛。占“三公”經費總額的100 %,其中:公務用車購置費預算 0萬元,用于更新購置 0輛公務用車,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預算 6 萬元。2016年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支出比上年度減少0萬元,下降0 %。與去年持平。
(三)公務接待費 0萬元,占“三公”經費總額的 0 %。2016年預計接待國內來訪批次 0個,共0人次。2016年度公務接待費支出比上年度減少0萬元,下降0%。與去年持平。
四、政府采購支出預算情況說明
本部門2016年政府采購預算金額0萬元,其中:政府采購貨物支出0萬元,政府采購工程支出0萬元,政府采購服務支出0萬元。授予中小企業合同金額0萬元,占政府采購支出總額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業合同金額0萬元,占政府采購支出總額0%。本單位本年度無政府采購。
五、機關運行經費支出預算說明
機關運行經費支出 2149.5萬元,比上年增加 430萬元,增加 20%,主要原因是:業務量增加。包括:辦公費 78萬元,印刷費 11.5萬元,水費2.5萬,電費 42萬元,郵電費 16萬元,會議費 0萬元,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 12萬元。
六、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
截至2016年1月1日,本部門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總體情況為:公務用車3 輛,資產變動情況為:2016年無公務用車變動。
七、預算績效信息公開情況
今年無開展此項工作。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無其他說明事項。
第五部分 名稱解釋
一、財政撥款收入:指單位本年度從縣級財政取得的財政撥款。
二、上級補助收入:指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三、事業收入: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事業單位收到的財政專戶實際核撥的教育收費等資金在此反映。
四、經營收入: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繳款:指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單位取得的除上述“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以外的各項收入。
七、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指事業單位用事業基金彌補當年收支差額的數額。
八、年初結轉和結余:指單位上年結轉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結轉、項目支出結轉和結余和經營結余。
九、結余分配:指事業單位按規定對非財政補助結余資金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事業基金和繳納的所得稅,以及減少單位按規定應繳回的基本建設竣工項目結余資金。
十、年末結轉和結余資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預算安排、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無法按原計劃實施,需要延遲到以后年度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十三、上繳上級支出:指事業單位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十四、經營支出: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十五、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指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十六、“三公”經費:指市本級部門用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指單位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指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十七、機關運行經費:指為保障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運行用于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包括辦公費、印刷費、差旅費、會議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辦公用房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等。在財政部有明確規定前,“機關運行經費”暫指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務支出”經費。非行政單位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