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一
日前,東莞市長安應急管理分局執法人員對轄區內進行地毯式隱患摸排時,發現東莞市某實業投資有限公司作為工業園區物業,充當“甩手掌柜”“一租了之”。其承租方陳某城和牟某見的化學品儲存間儲存大量危險化學品,且未能提供營業執照。
陳某城和牟某見的案件資料已移交公安部門處理,而出租方東莞市某實業投資有限公司將生產經營場所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或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8.2萬元,處罰款人民幣18萬元,對其法定代表人陳某蓮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
未與承租單位在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且未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管理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款人民幣4萬元的行政處罰,對其法定代表人陳某蓮處罰款人民幣9千元。
上述合并對該企業罰沒人民幣30.2萬元,對法定代表人陳某蓮合并罰款人民幣1.9萬元。
案情二
日前,東莞市茶山應急管理分局執法人員在對雍華工業園廠房進行現場執法檢查時,發現出租方疏于安全管理,存在未依法對承租方進行定期安全檢查,對公共區域存在的安全隱患視而不見的違法事實。
該廠區內存在車輛停放占用消防車通道、安全出口使用卷閘門及電動車停放樓梯間等問題隱患。
經調查,該園區出租方(二手房東)——東莞市雍華實業投資有限公司未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執法人員責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3萬元的行政處罰,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作出罰款人民幣1千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