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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布一批安全生產執法典型案例
2023-10-17 10:08:29 本網 字體:

我市公布一批安全生產執法典型案例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警示震懾作用,營造“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工作氛圍,從根本上消除安全隱患,現發布我市一批安全生產執法典型案例。案例如下:

案例一

陸豐市應急管理局對云南馳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關鍵詞】

特種作業 持證上崗 行政許可

【基本案情】2022年12月9日,陸豐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云南馳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駐汕頭至汕尾鐵路站房及相關工程SSFJ標陸豐南站分包項目部開展執法檢查,在檢查中發現該項目部從事焊接作業人員(羅國華、謝亞會)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該項目部使用未經專門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羅國華、謝亞會)從事特種作業(焊工)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2022年12月14日,陸豐市應急管理局對云南馳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新建汕頭至汕尾鐵路站房及相關工程SSFJ標陸豐南站分包項目)進行立案調查。本案于2023年1月17日結案。

處理結果經立案調查,有執法文書、現場檢查照片以及執法人員對現場負責人孟慶瑜所做的《詢問筆錄》作為證據,云南馳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新建汕頭至汕尾鐵路站房及相關工程SSFJ標陸豐南站分包項目)違法事實清楚。通過集體討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鑒于該公司積極配合做好整改工作,及時消除或者減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具有從輕處罰情形,結合《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云南馳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新建汕頭至汕尾鐵路站房及相關工程SSFJ標陸豐南站分包項目)依法做出予以人民幣60000元(陸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云南馳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新建汕頭至汕尾鐵路站房及相關工程SSFJ標陸豐南站分包項目)存在的安全生產隱患已整改完成,并按期繳納罰款。

案例二

陸豐市應急管理局對鎮江市建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關鍵詞】

特種作業 持證上崗 行政許可

【基本案情】2022年12月9日,陸豐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鎮江市建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駐汕頭至汕尾鐵路站房及相關工程SSFJ標陸豐南站分包項目部開展執法檢查,在檢查中發現該項目部存在從事焊接作業人員(黃建文)特種作業操作證超期未復審等隱患。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2015年5月29日修正)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黃建文特種作業操作證已失效。該項目部使用未經專門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黃建文)從事特種作業(焊工)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2022年12月14日,陸豐市應急管理局對鎮江市建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建汕頭至汕尾鐵路站房及相關工程SSFJ標陸豐南站分包項目)進行立案調查。本案于2023年1月17日結案。

處理結果經立案調查,有執法文書、現場檢查照片以及執法人員對現場負責人孟慶瑜所做的《詢問筆錄》作為證據,鎮江市建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建汕頭至汕尾鐵路站房及相關工程SSFJ標陸豐南站分包項目)違法事實清楚。通過集體討論,針對鎮江市建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建汕頭至汕尾鐵路站房及相關工程SSFJ標項目)涉嫌使用未經專門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黃建文)從事特種作業(焊工)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結合《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31號)第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對鎮江市建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建汕頭至汕尾鐵路站房及相關工程SSFJ標項目)依法做出予以人民幣30000元(叁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針對鎮江市建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建汕頭至汕尾鐵路站房及相關工程SSFJ標項目)焊接現場氧氣瓶和乙炔瓶距離不足5米的違法行為。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2015年4月2日修正)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結合《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第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對鎮江市建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建汕頭至汕尾鐵路站房及相關工程SSFJ標項目)依法做出予以人民幣20000元(貳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綜上所述,根據《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31號)第十條的規定,決定對鎮江市建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建汕頭至汕尾鐵路站房及相關工程SSFJ標項目)依法做出予以人民幣50000元(伍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鎮江市建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建汕頭至汕尾鐵路站房及相關工程SSFJ標項目)存在的安全生產隱患已整改完成,并按期繳納罰款。

案例三

陸豐市應急管理局對陸豐市寶華實業有限公司甲港加油站行政處罰案

【關鍵詞】

危險化學品 較大危險因素 安全警示標志

【基本案情】2023年4月27日,陸豐市應急管理局對陸豐市寶華實業有限公司甲港加油站進行檢查時,發現陸豐市寶華實業有限公司甲港加油站存在未設置“嚴禁煙火”安全警示標志、卸油區監控存在故障等隱患。未設置“嚴禁煙火”安全警示標志,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钡囊幎āP队蛥^監控存在故障,不符合《加油加氣站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技術要求》(AQ/T3050—2013)第 6.2.2.3 條“卸油口油罐區的配置:應在站房外墻上或單獨設置的立桿上安裝紅外一體化攝像機,應能對卸油口及整個油罐區域進行全面監控,并能清晰看到卸油員具體操作動作。”的規定,涉嫌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钡囊幎?。

處理結果陸豐市應急管理局在發現隱患后向陸豐市寶華實業有限公司甲港加油站下發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2023年5月4日,陸豐市應急管理局對陸豐市寶華實業有限公司甲港加油站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違法事實清楚。通過集體討論,根據《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違反不同的法律規定,或者違反同一條款的不同違法情形,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或者同一法律條款規定的不同違法情形,分別裁量,合并處罰?!钡囊幎ǎ瑢﹃懾S市寶華實業有限公司甲港加油站的違法行為進行分別裁量,合并處罰。針對陸豐市寶華實業有限公司甲港加油站卸油區監控存在故障的違法行為,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2015年4月2日修正)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的規定,結合《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第十四條第二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鑒于陸豐市寶華實業有限公司甲港加油站提前完成整改,恢復監控功能,未造成危害后果,對陸豐市寶華實業有限公司甲港加油站依法做出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針對陸豐市寶華實業有限公司甲港加油站未設置“嚴禁煙火”安全警示標志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的規定,參考《廣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征求意見稿)“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有5處以下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因陸豐市寶華實業有限公司甲港加油站有3處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結合《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第十四條第二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對陸豐市寶華實業有限公司甲港加油站依法做出予以人民幣10000元(壹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綜上所述,決定對陸豐市寶華實業有限公司甲港加油站依法做出予以警告并處人民幣10000元(壹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陸豐市寶華實業有限公司甲港加油站已完成了對存在的安全生產隱患的整改,并按期繳納罰款。

案例四

陸豐市應急管理局對陸豐市碣石順帆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關鍵詞】

特種作業 持證上崗 行政許可

【基本案情】2023年6月1日,陸豐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陸豐市碣石順帆船舶修造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在檢查中發現該公司存在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羅克興、文先滿、翦英華從事焊接作業;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等隱患。該公司使用未經專門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羅克興、文先滿、翦英華)從事特種作業(焊接)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行為涉嫌違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經領導同意,2023年6月5日陸豐市應急管理局對陸豐市碣石順帆船舶修造有限公司進行立案調查。本案于2023年8月14日結案。

處理結果經立案調查,有執法文書、現場檢查照片以及執法人員對羅克興、文先滿、翦英華和公司負責人李少雄所做的《詢問筆錄》作為證據,陸豐市碣石順帆船舶修造有限公司違法事實清楚。通過集體討論,陸豐市碣石順帆船舶修造有限公司6月1日當天立即將羅克興、文先滿、翦英華調離工作崗位,同時,聘請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對查出的其他隱患問題提前完成了整改。根據《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 ,鑒于陸豐市碣石順帆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積極配合應急管理部門主動消除安全隱患,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建議對其從輕處罰。針對陸豐市碣石順帆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行為,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結合《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第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對陸豐市碣石順帆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依法做出予以警告,并處人民幣5000元(伍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針對陸豐市碣石順帆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使用未經專門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羅克興、文先滿、翦英華)從事特種作業(焊接)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結合《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31號)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陸豐市碣石順帆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依法做出予以人民幣25000元(貳萬伍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綜上所述,根據《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第十條的規定,決定對陸豐市碣石順帆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依法做出予以警告,并處人民幣30000元(叁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陸豐市碣石順帆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存在的安全生產隱患已整改完成,并按期繳納罰款。

案例五

陸豐市應急管理局對陸豐市瀛港順風造船廠第四分廠行政處罰案

【關鍵詞】

特種作業 持證上崗 行政許可

【基本案情】2023年6月5日,陸豐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陸豐市瀛港順風造船廠第四分廠開展執法檢查,在檢查中發現該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陳友和、徐開元從事特種作業(焊接)。該公司使用未經專門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陳友和、徐開元)從事特種作業(焊接)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經領導同意,2023年6月9日陸豐市應急管理局對陸豐市瀛港順風造船廠第四分廠進行立案調查。本案于2023年8月14日結案。

處理結果經立案調查,有執法文書、現場檢查照片以及執法人員對徐開元和公司負責人李俊浩所做的《詢問筆錄》作為證據,陸豐市瀛港順風造船廠第四分廠違法事實清楚。通過集體討論,陸豐市瀛港順風造船廠第四分廠6月5日當天立即將陳友和、徐開元調離工作崗位,同時,對查出的其他隱患問題提前完成了整改。且徐開元曾于2014年4 月30日領取了焊接和熱切割作業證,但因未復審導致證件過期。根據《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 號)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陸豐市瀛港順風造船廠第四分廠積極配合應急管理部門主動消除安全隱患,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建議對其從輕處罰。陸豐市瀛港順風造船廠第四分廠使用未經專門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陳友和、徐開元)從事特種作業(焊接)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結合《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31號)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陸豐市瀛港順風造船廠第四分廠依法做出予以人民幣15000元(壹萬伍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陸豐市瀛港順風造船廠第四分廠存在的安全生產隱患已整改完成,并按期繳納罰款。

案例六

陸豐市應急管理局對陸豐市長信加油站行政處罰案

【關鍵詞】

危險化學品 主要負責人 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基本案情】2023年7月14日,陸豐市應急管理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股檢查人員對陸豐市長信加油站檢查時,發現陸豐市長信加油站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2023年7月20日移交執法監督和工貿安全監管股立案查處。2023年7月23日,陸豐市應急管理局對陸豐市長信加油站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陸豐市長信加油站主要負責人曾于2020年7月31日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證書,有效期至2023年7月30日,但并未取得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證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林君倩曾于2020年7月31日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證書,有效期至2023年7月30日,其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證書并未過期。陸豐市長信加油站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證書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規定。

處理結果陸豐市長信加油站主要負責人陳啟正曾于 2020年7月起擔任該油站主要負責人,2021年至2023年期間該加油站與美特嘉合作,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均由美特嘉派遣人員擔任。2023年7月1日雙方合作取消,該油站主要責任人重新由陳啟正擔任,安全管理人員由林君倩擔任。陳啟正于2023年7月1日才重新開始擔任該油站主要負責人,且經陸豐市應急管理局檢查發現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后,積極配合整改,已報名考取證書。根據《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第十四條第二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 ,鑒于陸豐市長信加油站積極配合應急管理部門主動消除安全隱患,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建議對其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的規定,結合《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于陸豐市長信加油站依法做出予以人民幣 20000元(貳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陸豐市長信加油站存在的安全生產隱患已整改完成,并按期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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